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11月2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大湖乡珍山2号商服用地项目】 ”。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大湖乡珍山2号商服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大湖乡珍山2号商服用地项目位于闽侯县大湖乡珍山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商业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拟征收大湖乡珍山村集体土地0.6009公顷(折合60.09亩)。其中:水田0.4507公顷、灌木林地0.0922公顷、田坎0.058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0.5981公顷土地为大湖乡珍山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万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不涉及房屋征收。
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涉及房屋征收。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根据今年5月份闽侯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显示,大湖乡珍山2号商服用地项目征收面积:0.6009公顷。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闽侯县大湖乡珍山村。
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商业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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