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编号:FZ25102723380
诉求标题:关于咨询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的罚款与福州市的罚款金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的问题
诉求内容:今年11月1号开始实行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未配戴头盔罚款20元,福州未配戴头盔罚款50元,福建省和福州市规定不一致情况下以哪个为准,望交警答复
诉求时间:2025-10-27 17:41:34
事件地点:福建省福州市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于 2025-10-28 16:55:15 回复:以福州规定为准,根据《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其他投诉建议,也可直接拨打059112123热线,交警支队有专人接听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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