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3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
自主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的自主更新改造,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出台优惠政策提供支持,尊重零星危险住房业主自主意愿,业主自筹资金实施改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四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不具备成片开发建设条件、尚未列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或土地收储计划的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
危险住房是指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或《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或《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等相关技术标准,经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住房:1.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2.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级或Dsu级;3.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Ⅲ级或Ⅳ级。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区住建(房管)、资规等部门及危房所在地乡镇(街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建(房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零星危险住房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自主更新改造:
(1)拆除重建。通过整体拆除重建并优化相关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方式予以改造。
(2)加固修缮。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前提下,通过对建筑物结构进行加固和修复,以提升其安全性、稳定性和使用寿命。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多产权零星危险住房拆除重建应不突破原有用地红线范围,不增加住房套数(住户数),层高应在3.00米及以上,不宜在3.30米以上,层高超出3.30米的按规定增加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在综合考虑相邻关系人利益后,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除建筑底层架空层、地下室、电梯井、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以及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指需移交供电部门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包括环网室、配电室等)外,原则上不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的20%。
第七条 在符合规划要求下,多产权的零星危险住房拆除重建时可建设底层架空层作为居民公共活动开放空间,可设置地下室,作为地下停车及设备用房使用。建筑底层架空层、地下室、电梯井、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以及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指需移交供电部门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包括环网室、配电室等)不列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第八条 单一产权零星危险住房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面积及层数(除地下室)不得超过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范围,层高应在3.00米及以上,不宜在3.30米以上,层高超出3.30米的按规定增加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九条 单一产权零星危险住房拆除重建时,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前提下,可增设地下室。增设的地下室层高不超过3.3米,使用功能限为停车、设备用房、储藏等附属功能,范围不超过原批建筑一层轮廓线,层数不超过一层,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十条 受客观条件限制,拆除重建的危险住房满足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在保障公共利益、妥善协调相邻关系和满足消防安全需求的前提下,拟建建筑建筑密度(除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建筑间距、建筑退距、绿地率、车位配置等指标可按照现状水平适当放宽,具体结合总平面布局确定;日照须满足大寒日对内1小时、对外3小时的基本要求,确无法满足基本要求的,可按不恶化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拆除重建的零星危险住房延续原房屋的入学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零星危险住房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危险住房拆除重建或加固修缮。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单一产权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的申请主体为危险住房业主,多产权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的申请主体为危险住房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推举的2至3名业主代表。申请主体可授权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组织实施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四条 多产权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申请主体应组织拟改造房屋及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多产权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开展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主体或其授权的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咨询等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应包括搬迁拆除、规划设计、资金概算、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监管、房产分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收集业主意见,做好表决结果公示。同时,及时做好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的政策引导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监督业主表决真实性,积极促成项目实施。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八条 开展自主更新改造的零星危险住房申请主体应向各区住建(房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各区住建(房管)部门提请所在区联席会议研究认定。
第十九条 各区联席会议负责核查零星危险住房使用情况、用地范围、产权情况、用地性质、改造形式、改造条件、改造方案等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第二十条 各区联席会议的认定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最终审定后,以各区联席会议名义作出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认定书。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一条 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项目无需办理供地手续,但应向市资规、各区住建(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施工、消防审验等手续,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等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零星危险住房完成拆除重建后,房屋业主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产权办理时,产权登记面积按照拆除重建后的房屋面积记载;土地使用期限延续原房屋剩余年限;原房屋未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继续按划拨用地登记;产权证需备注原产权地址、原产权面积、改造方式等信息。零星危险住房完成加固修缮后无需重新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项目,在房屋上市交易时,以受理补缴地价申请时点为准,按规定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原房屋未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按重建后房屋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已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的,按新增的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零星危险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增设的地下室,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计入产权登记面积。
第二十五条 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拆除重建后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转与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全力推进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在零星危险住房未解危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对鉴定为D级(Dsu级或Ⅳ级)的零星危险住房,必须落实“清人、封房、拉警戒线”等措施,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管、建设、资规、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合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落实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的全过程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制止和查处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过程中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公共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不涉及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条 其他县(市)和马尾区、长乐区国有土地上的零星危险住房自主更新改造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榕政综〔2007〕103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