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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布一起事故调查报告!事发连江,1人死亡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10.1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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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5 年 3 月 11 日 7 时 26 分许,连江县敖江镇青塘南路西侧与青学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学号牌小型轿车与正三轮机动车、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 1 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标签:   事故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10月9日,连江县官网发布“连江敖江“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11日7时26分许,连江县敖江镇青塘南路西侧与青学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学号牌小型轿车与正三轮机动车、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 1 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敖江镇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73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榕安办〔2025〕34 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连江县敖江镇“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办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连江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连江县敖江镇“3·1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三轮车驾驶员未按标志标线通行,小型轿车驾驶员超速且分心行驶,导致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1日6时许,李某因身体不适,拜托许某某驾驶李某的 7 座私家车(车牌号:闽AS8***)将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秦某某送到连江世纪考场,李某告知许某某私家车的钥匙在办公桌上。

当日 7 时许,因许某某对李某私家车的倒挡操作不熟悉,无法驾驶,许某某又回到李某办公室寻找其他车辆的钥匙,在抽屉里找到了闽 AE***学号牌小型轿车的钥匙,于是许某某驾驶着闽AE***学号牌小型轿车从连江飞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出发,前往连江县世纪考场。

7 时26 分许,许某某驾驶闽 AE***学号牌小型轿车沿连江县青塘南路南往北方向直行,行—9—经连江县青塘南路与青学路交叉路口时查看手机导航且超速行驶,遇其右前方由青学路东往西方向直行进入该路口的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燃油普通机动轮椅车,两车在该路口东侧发生碰撞后闽AE***学号牌小型轿车向左冲入青塘南路西侧的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三轮车驾驶员庄某某未按标志标线通过事故路口,小型轿车驾驶员许某某超速且分心行驶,双方均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122120250000***号),本起事故中当事人许某某负主要责任,庄某某负次要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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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10月9日,连江县官网发布“连江敖江“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11日7时26分许,连江县敖江镇青塘南路西侧与青学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学号牌小型轿车与正三轮机动车、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 1 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敖江镇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73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榕安办〔2025〕34 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连江县敖江镇“3·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办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连江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连江县敖江镇“3·1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三轮车驾驶员未按标志标线通行,小型轿车驾驶员超速且分心行驶,导致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1日6时许,李某因身体不适,拜托许某某驾驶李某的 7 座私家车(车牌号:闽AS8***)将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秦某某送到连江世纪考场,李某告知许某某私家车的钥匙在办公桌上。

当日 7 时许,因许某某对李某私家车的倒挡操作不熟悉,无法驾驶,许某某又回到李某办公室寻找其他车辆的钥匙,在抽屉里找到了闽 AE***学号牌小型轿车的钥匙,于是许某某驾驶着闽AE***学号牌小型轿车从连江飞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出发,前往连江县世纪考场。

7 时26 分许,许某某驾驶闽 AE***学号牌小型轿车沿连江县青塘南路南往北方向直行,行—9—经连江县青塘南路与青学路交叉路口时查看手机导航且超速行驶,遇其右前方由青学路东往西方向直行进入该路口的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燃油普通机动轮椅车,两车在该路口东侧发生碰撞后闽AE***学号牌小型轿车向左冲入青塘南路西侧的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三轮车驾驶员庄某某未按标志标线通过事故路口,小型轿车驾驶员许某某超速且分心行驶,双方均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122120250000***号),本起事故中当事人许某某负主要责任,庄某某负次要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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