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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福建新泰丰实业被罚150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10.10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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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10月9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榕马﹞应急罚﹝2025﹞4号】。该处罚信息显示,2023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马尾区亭江镇东岐村长兴东路19号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内一冷库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508192万元。
标签:   处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0月9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榕马﹞应急罚﹝2025﹞4号】。

  该处罚信息显示,2023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马尾区亭江镇东岐村长兴东路19号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内一冷库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508192万元。

  经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升降平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隐患长期存在,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没有对风险岗位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未按法律法规要求上报事故,存在瞒报的情形。

  主要证据:刘用新《调查询问笔录》;《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12.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专家意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榕马政[2025]105号)及《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马尾区直相关单位、亭江镇人民政及出口办投服中心复函复印件;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刘用新和厂长刘必风的任命公告通知》复印件;龚承敏、吴宪永、吴自劲、郑声灿、黄淑燕、刘用新、刘必风等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平安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新泰丰视频监控等。

  马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95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二)、综合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五) 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93条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 的规定,决定给予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瞒报事故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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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0月9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榕马﹞应急罚﹝2025﹞4号】。

  该处罚信息显示,2023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马尾区亭江镇东岐村长兴东路19号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内一冷库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508192万元。

  经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升降平台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隐患长期存在,作业现场管理混乱,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没有对风险岗位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未按法律法规要求上报事故,存在瞒报的情形。

  主要证据:刘用新《调查询问笔录》;《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12.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专家意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关于<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榕马政[2025]105号)及《马尾亭江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12.13”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马尾区直相关单位、亭江镇人民政及出口办投服中心复函复印件;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刘用新和厂长刘必风的任命公告通知》复印件;龚承敏、吴宪永、吴自劲、郑声灿、黄淑燕、刘用新、刘必风等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平安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新泰丰视频监控等。

  马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95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二)、综合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五) 的规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93条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部分综合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 的规定,决定给予福建新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瞒报事故的行为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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