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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公布监管典型执法案例,涉及三个项目!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10.05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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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深入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5年度第三批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标签:   住建厅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9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三批)的通知(闽建建安函〔2025〕4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5年度第三批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福建省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第三批)

案例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某中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由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某中学建设的学生公寓项目于2022年6月主体完成施工,2022年10月投入使用,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省安全生产督导组和莆田市住建局向北岸管委会发出关于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情况: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某中学处以人民币8512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泉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9日,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泉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某某幼儿园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情况:2025年7月15日,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泉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人民币10351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铁某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3日,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中铁某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施工的漳州某学校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向主管部门和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申报拆卸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施工升降机拆卸作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情况: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铁某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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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9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三批)的通知(闽建建安函〔2025〕4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5年度第三批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福建省住建行业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第三批)

案例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某中学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由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某中学建设的学生公寓项目于2022年6月主体完成施工,2022年10月投入使用,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省安全生产督导组和莆田市住建局向北岸管委会发出关于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情况: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某中学处以人民币8512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泉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9日,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泉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某某幼儿园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罚情况:2025年7月15日,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泉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人民币10351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铁某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3日,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中铁某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施工的漳州某学校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向主管部门和省厅建机一体化平台申报拆卸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施工升降机拆卸作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处罚情况: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铁某局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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