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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汽车城征地71.31亩!补偿标准出炉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9.30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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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不涉及房屋征收。
标签:   东南汽车城  征地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9月27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口镇东台村71.31亩工业用地】 ”。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青口镇东台村71.31亩工业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青口镇东台村71.31亩工业用地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集体土地4.7541公顷,其中:水田2.5684公顷、果园1.4795公顷、农村道路0.1354公顷、沟渠0.0527公顷、设施农用地0.0043公顷、田坎0.1365公顷、其他草地0.0645公顷、村庄0.3116公顷、河流水面0.0012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4.7255公顷土地为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不涉及房屋征收。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涉及房屋征收。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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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9月27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青口镇东台村71.31亩工业用地】 ”。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青口镇东台村71.31亩工业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青口镇东台村71.31亩工业用地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集体土地4.7541公顷,其中:水田2.5684公顷、果园1.4795公顷、农村道路0.1354公顷、沟渠0.0527公顷、设施农用地0.0043公顷、田坎0.1365公顷、其他草地0.0645公顷、村庄0.3116公顷、河流水面0.0012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4.7255公顷土地为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不涉及房屋征收。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不涉及房屋征收。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3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闽侯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侯委〔2008〕17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10〕9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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