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2日,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度福州市四城区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申报事项的公告”。

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榕政办规〔2022〕6号)等政策规定,现将2025年度福州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审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
二、申报地点
1.公租房承租家庭:公租房所在小区物业处或福州市国有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派驻片区站点人员办公室。
2.轮候及租赁补贴保障家庭:鼓楼区杨桥东路152号福州市安居房产租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7号窗口。
三、申报内容
公租房保障家庭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与原申报情况不一致的,须进行2025年度申报,具体有以下几类情形。
(一)人口变化
因结婚、离异、生育、亡故等情形导致家庭人口发生变动的,填写《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家庭动态申报信息表》中的人口变动信息(附件1可下载打印使用,也可至申报地点现场领取填报),并提供相应的结婚证、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出生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因结婚导致人口变化的家庭还须提交主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房产、车辆、收入(税务申报收入金额)材料,可通过手机安装“闽政通app”、“12123app”、“个人所得税app”并注册个人账号,在app内查阅相关房产、车辆、收入信息后截图、打印。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向工作人员现场出示核验(并附截图纸质资料)。
(二)住房变化
取得他处住房的,填写《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家庭动态申报信息表》中的住房变动信息。
(三)车辆变化
购置车辆的,填写《福州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家庭动态申报信息表》中的车辆变动信息。
除上述动态申报信息以外,如保障家庭认为本家庭因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等方面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当前我市四城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申报退出保障(相关保障条件详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逾期未主动申报或在年审过程中拒不配合交件、补件的,将按照《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榕政办规〔2022〕6号)、《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条款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补缴市场化租金差额、追缴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保障等。
特此通知。

福州市四城区公租房保障条件
一、家庭住房
1.保障家庭成员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含)。2.保障家庭成员不具备本市中心城区居民户籍,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家庭车辆
保障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不得超过25万元(含),车辆排量不得超过2400ML(含)或2.0T(含),同一保障家庭所有车辆的购车款与排量合并计算。
三、家庭收入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 60758 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607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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