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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使用侵权灯具!福建九鼎建设被重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9.02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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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该份合同中,当事人未向如隆公司购买“三雄”品牌的灯具。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如隆公司购买涉案灯具并签订了1份《灯具产品购销合同》(202211160002);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再次向如隆公司补充采购涉案灯具。
标签:   处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9月2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榕长市监队处罚﹝2025﹞15号】。

  该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前与临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建生产,其中包含了涉案灯具设计、采购、安装在内的电气工程施工。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与福州如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第1份的《普通灯具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20622-01),在该份合同中,当事人未向如隆公司购买“三雄”品牌的灯具。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如隆公司购买涉案灯具并签订了1份《灯具产品购销合同》(202211160002);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再次向如隆公司补充采购涉案灯具。

  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向如隆公司购买494盏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和430盏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其中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购进单价为277元/盏,购进金额为136838元;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购进单价为195元,购进金额为83850元;当事人购进“三雄”品牌涉案灯具的金额合计为220688元。

  在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前,当事人已在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安装涉案灯具913盏,其中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488盏,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425盏。

  当事人在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安装的“三雄”品牌灯具上的标识“三雄极光Pak”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字母的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且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点和第2点规定的情形,故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灯具上的标识“三雄极光Pak”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三雄极光Pak”灯具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汽车灯…”的商品名称相同,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灯具与权利人核定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

  涉案灯具经商标权利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带有“三雄极光Pak”标识的灯具属于侵犯“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对涉案灯具供货方如隆公司的调查(另案查处),查明涉案灯具均由如隆公司从珠海市香洲恒俊达建材商行处购进,无商标标识。灯具上的“三雄极光Pak”标识由如隆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惠兴从淘宝平台“怡默旗舰店”购买,并由其至当事人的仓库进行张贴;涉案灯具发货之前,当事人负责涉案灯具采购验收的工作人员鄢继钻就已知晓如隆公司王惠兴将提供贴有“三雄”的灯具。

  2023年1月12日,如隆公司将当事人第一次采购的涉案灯具运送至滨海租赁房项目仓库,实际到货的灯具为上述2种规格的无品牌灯具,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鄢继钻向如隆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无品牌灯具无法通过验收,并让其进入项目仓库进行贴标。

  2023年1月16日如隆公司工作人员至滨海租赁房项目仓库对无品牌灯具的亚克力灯罩上进行张贴“三雄极光Pak”商标标识,并将以上情况告知鄢继钻。

  2023年3月5日至3月8日,如隆公司在向涉案灯具张贴“三雄极光Pak”商标标识后,陆续向当事人交付了第二次购买的上述2种规格的涉案灯具。当事人在案发后向福州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正规的三雄极光灯具,并用于替换之前灯具,规格为750*450灯具的价格258元/盏,规格为550*350灯具的价格183元/盏,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当事人向福州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正品灯具价格作为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的价格依据,故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的违法经营额为203679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涉案灯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九类照明电器第51种中的固定式通用灯具。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00501-CG2018-8475),无三雄公司或其授权经销商加盖的公章,且已过期无效,报告获取方式及来源不明确,非三雄公司或其授权经销商向当事人出具的认证报告。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涉案灯具没有进行3C强制性认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擅自使用未经强制认证灯具的违法货值金额为203679元,无违法所得。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

  1、没收、销毁已查获的共890盏涉案侵权灯具(除23盏涉案灯具遗失)

  2、罚款203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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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9月2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榕长市监队处罚﹝2025﹞15号】。

  该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前与临空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预制构建生产,其中包含了涉案灯具设计、采购、安装在内的电气工程施工。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与福州如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第1份的《普通灯具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20622-01),在该份合同中,当事人未向如隆公司购买“三雄”品牌的灯具。2022年11月23日,当事人向如隆公司购买涉案灯具并签订了1份《灯具产品购销合同》(202211160002);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再次向如隆公司补充采购涉案灯具。

  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向如隆公司购买494盏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和430盏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其中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购进单价为277元/盏,购进金额为136838元;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购进单价为195元,购进金额为83850元;当事人购进“三雄”品牌涉案灯具的金额合计为220688元。

  在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前,当事人已在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安装涉案灯具913盏,其中规格为750*450mm的涉案灯具488盏,规格为550*350mm的涉案灯具425盏。

  当事人在福州市长乐区滨海新城租赁房三期项目工程安装的“三雄”品牌灯具上的标识“三雄极光Pak”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字母的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且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第1点和第2点规定的情形,故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灯具上的标识“三雄极光Pak”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相同;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三雄极光Pak”灯具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汽车灯…”的商品名称相同,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本局认定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的灯具与权利人核定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

  涉案灯具经商标权利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当事人在工程项目上安装带有“三雄极光Pak”标识的灯具属于侵犯“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对涉案灯具供货方如隆公司的调查(另案查处),查明涉案灯具均由如隆公司从珠海市香洲恒俊达建材商行处购进,无商标标识。灯具上的“三雄极光Pak”标识由如隆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惠兴从淘宝平台“怡默旗舰店”购买,并由其至当事人的仓库进行张贴;涉案灯具发货之前,当事人负责涉案灯具采购验收的工作人员鄢继钻就已知晓如隆公司王惠兴将提供贴有“三雄”的灯具。

  2023年1月12日,如隆公司将当事人第一次采购的涉案灯具运送至滨海租赁房项目仓库,实际到货的灯具为上述2种规格的无品牌灯具,当事人的工作人员鄢继钻向如隆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无品牌灯具无法通过验收,并让其进入项目仓库进行贴标。

  2023年1月16日如隆公司工作人员至滨海租赁房项目仓库对无品牌灯具的亚克力灯罩上进行张贴“三雄极光Pak”商标标识,并将以上情况告知鄢继钻。

  2023年3月5日至3月8日,如隆公司在向涉案灯具张贴“三雄极光Pak”商标标识后,陆续向当事人交付了第二次购买的上述2种规格的涉案灯具。当事人在案发后向福州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正规的三雄极光灯具,并用于替换之前灯具,规格为750*450灯具的价格258元/盏,规格为550*350灯具的价格183元/盏,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当事人向福州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正品灯具价格作为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的价格依据,故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三雄极光Pa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灯具的违法经营额为203679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涉案灯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九类照明电器第51种中的固定式通用灯具。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00501-CG2018-8475),无三雄公司或其授权经销商加盖的公章,且已过期无效,报告获取方式及来源不明确,非三雄公司或其授权经销商向当事人出具的认证报告。根据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涉案灯具没有进行3C强制性认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擅自使用未经强制认证灯具的违法货值金额为203679元,无违法所得。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

  1、没收、销毁已查获的共890盏涉案侵权灯具(除23盏涉案灯具遗失)

  2、罚款203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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