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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串通投标!福建两家物业遭行政处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8.10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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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处以22946.91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589,382.27元*5‰=22946.91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标签:   物业

2025年8月8日,福清市财政局连续发布两则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5年第7号、8号),分别对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明阳路55号云上居A区7号楼10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并经查实,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建永诺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海宸新苑物业服务采购(二次)(编号:[350181]YNC[GK]2025001-1)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2946.91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589,382.27元*5‰=22946.91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南街113号2号楼1梯2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并经查实,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在福建永诺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海宸新苑物业服务采购(二次)(编号:[350181]YNC[GK]2025001-1)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2946.91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589,382.27元*5‰=22946.91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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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8日,福清市财政局连续发布两则采购信息公告--行政处罚(2025年第7号、8号),分别对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明阳路55号云上居A区7号楼10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并经查实,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福建永诺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海宸新苑物业服务采购(二次)(编号:[350181]YNC[GK]2025001-1)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亿达(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2946.91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589,382.27元*5‰=22946.91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南街113号2号楼1梯20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情况反映并经查实,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在福建永诺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海宸新苑物业服务采购(二次)(编号:[350181]YNC[GK]2025001-1)的采购活动中,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智居(福建)物业有限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2946.91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4,589,382.27元*5‰=22946.91元),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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