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解释》自7月24日起施行。

其中,《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海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王俊伟介绍,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裁定受理的破产案件,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应当继续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
此次《解释》直接予以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可以再继续审理。
楼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钱,之前规定只允许冻结,不允许扣划。此次则是适度放松了之前的限制,一定条件下可以排除执行,发放监管账户的款项。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一剑见血地指出:“此次新规对于已经解除购房合同的烂尾楼业主来说,相当于雪中送炭,意义重大!”
有受访律师表示,此次新规明确后,购房者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开发商、法院方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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