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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公布10起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案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7.2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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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加强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现公布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主管部门以案示警,联合有关部门依行业监管职责对涉燃气项目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标签:   案例  施工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7月1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第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 ”。

为加强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现公布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主管部门以案示警,联合有关部门依行业监管职责对涉燃气项目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企业依法履责,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第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7日16点20分,三明市东霞南站片区(含南山新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及红印山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地质钻探施工时,破坏了位于富兴路166号-11附近的燃气管道,共造成附近4242户居民及7家工商业用户停气5个小时。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C104.50.4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案例二:厦门市思明区城管执法局对厦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3日17时35分,厦门市思明区何厝安置房小区门口,厦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未通知燃气公司到场监督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施工开挖,发生施工破坏管径DN63的地下PE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抢修停气影响范围:何厝安置房(上何路29-1至29-3号)。受损管道已于1月23日17时38分修复并恢复供气。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式、各方义务等进行约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动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标志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厦门市思明区城管执法局对厦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55万元。

案例三:南平市延平区住建局对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燃气经营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9日,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南平市延平区城区公园灾后改造工程(一期)项目施工至延平区玉屏公园门口(武夷花园5期17-18号楼大门)路段时,未采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且燃气经营公司在交底时未指出被破坏的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并设置警示标识,导致将埋于此处的DN63燃气管道破坏。
处罚依据:该施工单位施工时未采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燃气公司存在交底时未指出被破坏的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并设置警示标识的过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情况:南平市延平区住建局依法分别对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燃气公司各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四: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林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上午,当事人林某在荔城区西天尾磐龙山庄小区门口旁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挖掘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的行为。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C104.50.4)的标准: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般;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林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龙岩市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5日,某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龙岩市上杭县沁园小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管道施工期间,未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造成燃气中压管网损坏引发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情况:龙岩市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案例六: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对宁德市某电力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2日中午,宁德市某电力公司在陈普路用挖掘机开挖电力沟槽时,挖掘机划破燃气管道,造成40分钟左右停气。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时,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燃气设施受损,燃气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对宁德市某电力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

案例七: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对福建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8日,福建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鲤南镇永鸿文化城A区对面路段的污水工程施工中,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在燃气公司安全人员现场指导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破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 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 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 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 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仙游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福建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漳州市龙海区城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某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1日,在确认项目工地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情况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和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在漳州市龙海区平宁项目红线外维修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挖掘时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造成12家商业用户和580户居民用户停气,以及管道燃气维修等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处罚依据: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处罚情况:漳州市龙海区城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5万元的罚款,对某置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案例九:建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3日下午3时33分,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福建三明建宁10kV豪庭住宅小区高层小区双电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损坏天然气管道,现场无火情,无人员伤亡,未造成群体事件。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C104.52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建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案例十: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对泉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0日,泉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丰2023-16号地块内进行施工作业,未通知燃气公司到场监护,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使用临时性降水井施工进行机械钻井,导致DE160中压燃气管道破损,无人员伤亡。
处罚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四十三项严重档。
处罚情况: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对泉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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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7月1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第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 ”。

为加强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现公布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主管部门以案示警,联合有关部门依行业监管职责对涉燃气项目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项目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燃气企业依法履责,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第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7日16点20分,三明市东霞南站片区(含南山新村)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及红印山片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地质钻探施工时,破坏了位于富兴路166号-11附近的燃气管道,共造成附近4242户居民及7家工商业用户停气5个小时。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C104.50.4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案例二:厦门市思明区城管执法局对厦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3日17时35分,厦门市思明区何厝安置房小区门口,厦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未通知燃气公司到场监督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施工开挖,发生施工破坏管径DN63的地下PE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抢修停气影响范围:何厝安置房(上何路29-1至29-3号)。受损管道已于1月23日17时38分修复并恢复供气。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式、各方义务等进行约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动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标志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厦门市思明区城管执法局对厦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55万元。

案例三:南平市延平区住建局对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燃气经营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9日,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南平市延平区城区公园灾后改造工程(一期)项目施工至延平区玉屏公园门口(武夷花园5期17-18号楼大门)路段时,未采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且燃气经营公司在交底时未指出被破坏的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并设置警示标识,导致将埋于此处的DN63燃气管道破坏。
处罚依据:该施工单位施工时未采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燃气公司存在交底时未指出被破坏的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并设置警示标识的过错,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情况:南平市延平区住建局依法分别对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燃气公司各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四: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林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上午,当事人林某在荔城区西天尾磐龙山庄小区门口旁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挖掘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的行为。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C104.50.4)的标准:违法情节或危害后果:一般;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林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龙岩市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5日,某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龙岩市上杭县沁园小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管道施工期间,未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造成燃气中压管网损坏引发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情况:龙岩市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案例六: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对宁德市某电力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2日中午,宁德市某电力公司在陈普路用挖掘机开挖电力沟槽时,挖掘机划破燃气管道,造成40分钟左右停气。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时,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若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燃气设施受损,燃气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宁德市城市管理局对宁德市某电力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万元。

案例七: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对福建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8日,福建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鲤南镇永鸿文化城A区对面路段的污水工程施工中,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在燃气公司安全人员现场指导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破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 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 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 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 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仙游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福建省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漳州市龙海区城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某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1日,在确认项目工地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情况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和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在漳州市龙海区平宁项目红线外维修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挖掘时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造成12家商业用户和580户居民用户停气,以及管道燃气维修等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处罚依据: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处罚情况:漳州市龙海区城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5万元的罚款,对某置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案例九:建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3日下午3时33分,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福建三明建宁10kV豪庭住宅小区高层小区双电源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损坏天然气管道,现场无火情,无人员伤亡,未造成群体事件。
处罚依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C104.52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建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

案例十: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对泉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0日,泉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丰2023-16号地块内进行施工作业,未通知燃气公司到场监护,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使用临时性降水井施工进行机械钻井,导致DE160中压燃气管道破损,无人员伤亡。
处罚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四十三项严重档。
处罚情况: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对泉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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