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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00万!闽侯发布若干次措施,大力支持首店经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7.12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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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依法注册并在“商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须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闽侯首店。
标签:   首店经济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近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闽侯县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闽侯县首店经济发展,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促进闽侯县消费资源集聚,提升消费品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的商业街区(片区)、商圈(综合体)、专业市场等(以下简称“商业区域”)首次引进经商务部门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的商业运营商。

  二、认定条件

  1.“商业运营商”指依法注册并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对“商业区域”开展统一管理、商业运营的法人企业;

  2.“品牌首店”应具备如下条件:依法注册并在“商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须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闽侯首店。

  三、支持措施

  1.对首次引进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品牌首店”的“商业区域”商业运营商给予首次引进奖励支持:

  (1)每引进1家中国(内地)首店的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25万元;

  (2)每引进1家福建首店的奖励3万元,累计不超过15万元;

  (3)每引进1家福州首店的奖励2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每引进1家闽侯首店的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2.支持商业区域的商业运营商培育品牌首店做大做强。首次引进的“品牌首店”新增(含提升)纳统的,对该商业区域的商业运营商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4.支持各乡镇(街道)通过城市建设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各类品牌首店招引力度。

  四、资金来源

  本措施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的资金。

  五、其他事项

  1.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闽侯县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获得支持。

  2.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定期组织申报。

  3.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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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力推进闽侯县首店经济发展,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促进闽侯县消费资源集聚,提升消费品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的商业街区(片区)、商圈(综合体)、专业市场等(以下简称“商业区域”)首次引进经商务部门评审认定的品牌首店的商业运营商。

  二、认定条件

  1.“商业运营商”指依法注册并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对“商业区域”开展统一管理、商业运营的法人企业;

  2.“品牌首店”应具备如下条件:依法注册并在“商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须拥有商标及品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原则上已运营三年及以上,美誉度高,属于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包括: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闽侯首店。

  三、支持措施

  1.对首次引进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品牌首店”的“商业区域”商业运营商给予首次引进奖励支持:

  (1)每引进1家中国(内地)首店的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25万元;

  (2)每引进1家福建首店的奖励3万元,累计不超过15万元;

  (3)每引进1家福州首店的奖励2万元,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每引进1家闽侯首店的奖励1万元,累计不超过5万元。

  2.支持商业区域的商业运营商培育品牌首店做大做强。首次引进的“品牌首店”新增(含提升)纳统的,对该商业区域的商业运营商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在不影响市容秩序、不妨碍交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外摆条件的咖啡馆、酒吧、餐厅、展演等商家,经审批可适当放宽“外摆位”限制。

  4.支持各乡镇(街道)通过城市建设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等方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各类品牌首店招引力度。

  四、资金来源

  本措施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的资金。

  五、其他事项

  1.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若同时满足闽侯县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得重复获得支持。

  2.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定期组织申报。

  3.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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