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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这类用房产权调换安置!福州出台新规,有效期5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7.04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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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对接本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足安置的可实行期房安置或对接其他区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需要实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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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6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

 

  为促进工业仓储用房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机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等有关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规定进行补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对接本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足安置的可实行期房安置或对接其他区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需要实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

  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同一涉征企业应当遵循集中同一栋楼安置的原则,同一栋楼足够安置的不得分栋安置,在同一栋楼安置的按连续楼层安置。

  三、新建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标准层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1200平方米、1400平方米和1600平方米。今后新建标准厂房可依据被征收企业数量分割登记,不同被征收企业可根据企业占用总层数登记,但同一被征收企业不得分层登记。

  四、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按标准层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标准层面积的,超过部分可选择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确认的合法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工业仓储用房面积×(工业仓储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按规定可认定的营业性店面按上述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

  五、用于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对接价格按所在工业园区区位补偿价+安置厂房建筑安装综合单价确定。安置厂房建筑安装综合单价经造价部门核定后,由市住建局于每年度的1月份予以公布。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对接价格计价;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二者取其高计价。

  六、经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同意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间,每月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提前回迁交付安置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七、征收商业、商务用途的房屋,或者适用土地收储办法收储企业用地的,可依照等价置换的原则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按成本价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二者取其高计价。其中,被收储企业为工业企业,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不需要进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其他情形,视同新增工业项目,按所安置的工业园区税收考核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涉及的办公用房搬迁奖励按办公用房区位价的10%计算,工业仓储用房搬迁奖励按所在住宅片区区位价的15%计算,店面搬迁奖励按店面区位价的10%计算。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榕政办规〔2024〕9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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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6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

 

  为促进工业仓储用房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机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等有关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规定进行补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对接本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足安置的可实行期房安置或对接其他区工业园区内国有存量标准厂房统筹安置,不需要实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

  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同一涉征企业应当遵循集中同一栋楼安置的原则,同一栋楼足够安置的不得分栋安置,在同一栋楼安置的按连续楼层安置。

  三、新建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标准层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1200平方米、1400平方米和1600平方米。今后新建标准厂房可依据被征收企业数量分割登记,不同被征收企业可根据企业占用总层数登记,但同一被征收企业不得分层登记。

  四、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按标准层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标准层面积的,超过部分可选择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或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确认的合法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工业仓储用房面积×(工业仓储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按规定可认定的营业性店面按上述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

  五、用于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对接价格按所在工业园区区位补偿价+安置厂房建筑安装综合单价确定。安置厂房建筑安装综合单价经造价部门核定后,由市住建局于每年度的1月份予以公布。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对接价格计价;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二者取其高计价。

  六、经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同意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间,每月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提前回迁交付安置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七、征收商业、商务用途的房屋,或者适用土地收储办法收储企业用地的,可依照等价置换的原则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按成本价或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二者取其高计价。其中,被收储企业为工业企业,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不需要进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其他情形,视同新增工业项目,按所安置的工业园区税收考核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涉及的办公用房搬迁奖励按办公用房区位价的10%计算,工业仓储用房搬迁奖励按所在住宅片区区位价的15%计算,店面搬迁奖励按店面区位价的10%计算。

  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榕政办规〔2024〕9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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