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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证、擅自开工!两家企业被福州住建局处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6.17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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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
标签:   住建局  处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6月16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一则典型案例。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现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无证施工

  基本情况

  在****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

  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等条例,对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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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6月16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一则典型案例。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活动,现将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无证施工

  基本情况

  在****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

  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等条例,对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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