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6月4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工业仓储用房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机制,我局草拟了《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您于2025年6月14日前在本网页下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
安置的意见
为促进工业仓储用房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机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有关工业仓储用房征收补偿规定进行补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在工业园内进行安置。其中:1.征收原工业园区内工业仓储用房的,可直接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需要进行产业准入审核和税收考核;2.征收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仓储用房,选择在工业园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企业应当符合所安置的工业园区规定的产业准入、税收等监管要求。
选择在工业园区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同一涉征企业应当遵循集中同一栋楼安置的原则,同一栋楼足够安置的不得分栋安置,在同一栋楼安置的按连续楼层安置。
三、新建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标准层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1200平方米、1400平方米和1600平方米。
四、征收工业仓储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
被征收房屋价格=确认的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确认的工业仓储用房面积×(工业仓储用房区位价+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按规定可认定的营业性店面按上述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格。
五、用于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对接价格按所在工业园区区位补偿价+安置厂房建筑安装综合单价确定。安置厂房建筑安装综合单价经造价部门核定后,由市住建局于每年度的1月份予以公布。
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工业厂房对接价所得建筑面积与安置房相等部分,按安置的工业园区内标准厂房对接价格计价,就近上靠标准层安置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或成本价二者取其高计价。
六、经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同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停产停业期间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给予1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停产停业期间按6个月计算。过渡期间,每月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安置厂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七、征收其他用途的房屋,或者适用土地收储办法收储企业用地的,被征收人或被收储企业在符合所安置的工业园区规定的产业准入、税收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依照等价置换的原则选择在工业园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安置的工业园内标准厂房按市场评估价或成本价二者取其高计价。
八、本意见涉及的办公用房搬迁奖励按办公用房区位价的10%计算,工业仓储用房搬迁奖励按所在住宅片区区位价的15%计算,店面搬迁奖励按店面区位价的10%计算。
九、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补充意见》(榕政办规〔2024〕9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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