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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收取电费!福州伟联物业被罚款1.723万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6.03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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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加价收取转供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479.72元,罚款人民币17231.24元。
标签:   处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5月30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榕台市监后处罚﹝2025﹞99号】。

  处罚信息显示,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加价收取转供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警告;2、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479.72元;3、罚款人民币1723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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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5月30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榕台市监后处罚﹝2025﹞99号】。

  处罚信息显示,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加价收取转供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处罚。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警告;2、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479.72元;3、罚款人民币1723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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