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5月13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梅市监处罚﹝2025﹞28号】。
处罚信息显示,经查,福州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与福建省弘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弘晟法郡策划推广服务合同,其中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创作弘晟法郡项目线上推广内容,每个月不低于2篇项目软文推广并及时发布在福建省弘晟置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弘晟置业”微信公众号上。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在“弘晟置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一篇名为“择址新城芯,筑造中央学府家”的广告,该广告主要内容有“半小时内便可抵达福州、二十分钟便可快速通达塔庄、坂东等地”等。
另查,该篇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花350元钱请人编写发布的“弘晟置业”微信公众号上的。广告费用总计350元。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半小时内便可抵达福州、二十分钟便可快速通达塔庄、坂东等地”内容的广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所列的违法行为。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所列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具备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给予一般处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G-3一般情节“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法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体研究,建议: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40元。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