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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汽车城迎来大开发!多个地块补偿方案出炉,可房票安置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5.04.11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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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涉及的1号地块、3号地块(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淘林路一期、永福路一期、永福路中桥、站西路一期、东南汽车城大道工程(榕泰酒店至大义小学段)等,具体征收范围以资规局确定的项目红线图为准。
标签:   云尚家园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4月7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因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即《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5月9日止。

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征收范围包括: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涉及的1号地块、3号地块(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淘林路一期、永福路一期、永福路中桥、站西路一期、东南汽车城大道工程(榕泰酒店至大义小学段)等

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开发项目以滨海快线祥谦站建成运营为契机,一体化开发周边地块。该项目以承接中心城市产业转移为目标,推动规划建设青口区域城市服务功能,塑造优美自然生态观为特色的产城一体化发展区域。整个项目共分三期建设,总用地面积约2162.8亩。

其中一期包括道路建设、河岸绿化、河道整治、人才公寓及安置房建设等9个子项目。一期估算总投资约27.052亿元。具体项目包含永福路一期、站西路一期、永福路中桥、淘林路一期、红南溪河道整治一期、河岸绿化一期、东南汽车城大道工程(榕泰酒店至大义小学段)、一号地块人才公寓及安置房、三号地块安置房。

附: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闽侯县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征地范围以资规局确定的征地红线为准)。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38号)、《闽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侯政文〔2012〕18号)、《闽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侯政文〔2012〕1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范围

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涉及的1号地块、3号地块(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淘林路一期、永福路一期、永福路中桥、站西路一期、东南汽车城大道工程(榕泰酒店至大义小学段)等,具体征收范围以资规局确定的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
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含第一协商期和第二协商期,具体签约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四)征收补偿的方式
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等三种方式。
(1)货币补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合法面积的30%。无证件房屋折算后合法面积不足30㎡(不含10%公摊奖励)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不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条件保障相关政策;属于无房户、紧房户须安置的,应将无证房屋折算后的合法面积并入计算安置。
(2)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选择货币补偿,超过协商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予选择货币补偿,按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安置。
(3)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上靠上调。

(五)认定规则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构成,负责被征收房屋年限、结构、层数、面积、性质等认定具体工作。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结构、层数、面积、性质等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福州市勘测院相应年份的(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2018年3月份)航拍图并作为甄别底线。对于福州市勘测院无法提供所需年限项目用地范围内航拍图的,认定工作小组应结合延后最接近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进行认定。
严禁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房屋征收旧房补偿单价和成新率
根据我县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计算补偿单价(表一)。补偿单价主要用于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计价过程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表三)另行估算。本补偿单价适用于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以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立户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九)历史建筑保护管理
闽侯县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老建筑应在征收前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评估程序,应严格按照历史建筑评估的相关规定提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措施,并按要求实施保护。

(十)项目评估
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本项目做好全方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风险、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评估。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一)整体区位评估补偿方式
计算方法: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地块的区位评估价+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按时搬迁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国有划拨地上区位评估价为3847元/㎡,国有出让地上区位评估价为4232元/㎡。
1.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0元/㎡搬迁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区位价的补偿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5%区位价的补偿奖励。
2.按时搬迁公摊补助金额: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公摊补助。10%公摊补助部分计算金额包括被征收地块区位价、建安成本差价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1)货币补偿按时搬迁公摊补助金额
第一协商期补助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区位评估价+1550元/㎡+800元/㎡)×10%
第二协商期补助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区位评估价+1550元/㎡+400元/㎡)×10%
(2)产权调换按时搬迁公摊补助金额
第一协商期补助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区位评估价+1550元/㎡+区位评估价×50%)×10%
第二协商期补助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区位评估价+1550元/㎡+区位评估价×25%)×10%
3.其他补偿金额:含安家补贴(仅适用货币补偿)、搬家补助费、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等。
(1)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
(2)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3)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四)结合成新率(表五)进行计算补偿金额;附属物按照(表二)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但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支付。

(二)分户评估补偿方式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市场评估,则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市场分户评估价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5%计算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奖励。

(三)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评估单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加10%公摊奖励面积(最多不超过50㎡)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面积)的,可增加15㎡进行安置。
安置房标准房型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

(四)产权调换地点: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云尚家园(3号地块安置房)

(五)安置房结算
1.评估单价:在协商期限内,被征收户选择整体区位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按评估单价计价结算;被征收户选择分户评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也应按照相应分户评估后进行计价结算。
2.安置房产权调换缴交差价款=实际安置面积×安置房单价-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
3.上靠标准房型面积部分按评估单价结算;因上靠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需增加15㎡进行安置的,增加部分价格按评估单价1.1倍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4.安置房产权面积以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5.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屋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助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
6.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单价0.9倍补缴购房款。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多于安置房购房款(不计层次调节)的,多出部分金额可在被征收房屋封房后可先予发放。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按年、季度或月发放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项目业主提供过渡房的,过渡费发放基数=合法建筑面积-过渡房面积。
(七)房票安置
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期搬迁完毕将腾空的房屋原状交付拆除后,按照《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房票安置。
被征收房屋应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所登记的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无产权部分房屋的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按第一点第(五)条认定规则认定。对于该部分房屋的认定,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属地乡镇(街道)核定后按以下标准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

(一)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按照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建安货币补助。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认定建筑面积×年限折算标准×[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1.年限折算标准:
(1)在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前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80%。
(2)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50%。

2.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3.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二)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货币补助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建筑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1.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2.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三)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按被征收房屋结构情况,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他结构(含铁皮房、铁皮盖顶房)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三)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四)后的80%进行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四)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建造的房屋(以2018年3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安置。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五)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一)营业性用房
1.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计算办法: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总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营业性用房区位评估价+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室内二次装修补偿金额。
营业性用房区位评估价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抽取三家评估公司,以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均值确定营业性用房区位评估价,上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
营业性用房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按时签订协议的,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奖励;按时搬迁的,再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搬迁奖励,协商期时间具体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2.选择分户市场评估方式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市场评估,则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市场分户评估价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营业性用房分户评估价的5%奖励。

(二)厂房、管理房
1.建成的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证厂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表一)结合房屋成新率(表三)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成的无证厂房建筑物单价最高不超过400元/㎡)
3.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其他结构的无证厂房建筑物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2)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3)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4.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其他结构厂房(管理房)建筑物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不计装修部分及层高系数):
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
5.2014年12月1日之前厂房(管理房)的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再给予30元/㎡奖励。
(2)搬迁费:按6元/㎡。
(3)201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另行补助;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4)无证厂房的结构、年限、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严禁将生产厂房认定为住宅等给予补偿安置。
6.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已办理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之一的厂房可按审批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7.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成的无证厂房不予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纠纷及抵押的处理

(一)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
房屋产权纠纷,原则上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由纠纷当事人向所在乡镇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存档备案,按调解协议内容处理;如协商期限届满时,产权纠纷仍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暂无法确定的处理
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所在乡镇(街道)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六、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搬迁,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1.奖励时间以旧房搬迁腾空房屋移交封房为依据,如有发现封房后被征收户擅自搬入旧房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2.困难户搬迁、过渡补助: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需要与被征收人同一户口本且常住于被征收户房屋)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困难老人、罹患重疾的(须提供病历)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实际困难情况,每户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搬迁、过渡补助。
3.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4.协商期限及安置房回迁选房顺序号的确定:具体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5.超过协商期限尚未搬迁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6.安置房维修基金、物业费在交房之日起,由被征收户按规定缴交,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7.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
8.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9.被征收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将房屋贴上封条,发给被征收人封房顺序号,作为安置房、营业性用房选房顺序的依据。
10.房屋有效证件持证人已死亡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代理,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持有公证文书、法院裁决等有效法律文书,且产权分割明晰的,可由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1.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对证件齐全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福州市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13.对其他特殊构筑物按个案处理。个案处理按照侯委办〔2012〕80号文件规定执行。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工作纪律

1.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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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4月7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因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即《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5月9日止。

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的征收范围包括: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涉及的1号地块、3号地块(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淘林路一期、永福路一期、永福路中桥、站西路一期、东南汽车城大道工程(榕泰酒店至大义小学段)等

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开发项目以滨海快线祥谦站建成运营为契机,一体化开发周边地块。该项目以承接中心城市产业转移为目标,推动规划建设青口区域城市服务功能,塑造优美自然生态观为特色的产城一体化发展区域。整个项目共分三期建设,总用地面积约2162.8亩。

其中一期包括道路建设、河岸绿化、河道整治、人才公寓及安置房建设等9个子项目。一期估算总投资约27.052亿元。具体项目包含永福路一期、站西路一期、永福路中桥、淘林路一期、红南溪河道整治一期、河岸绿化一期、东南汽车城大道工程(榕泰酒店至大义小学段)、一号地块人才公寓及安置房、三号地块安置房。

附: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闽侯县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征地范围以资规局确定的征地红线为准)。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38号)、《闽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侯政文〔2012〕18号)、《闽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侯政文〔2012〕1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范围

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涉及的1号地块、3号地块(尚干镇10.85亩商业居住混合用地云尚家园),淘林路一期、永福路一期、永福路中桥、站西路一期、东南汽车城大道工程(榕泰酒店至大义小学段)等,具体征收范围以资规局确定的项目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补偿对象
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于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含第一协商期和第二协商期,具体签约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四)征收补偿的方式
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等三种方式。
(1)货币补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合法面积的30%。无证件房屋折算后合法面积不足30㎡(不含10%公摊奖励)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不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条件保障相关政策;属于无房户、紧房户须安置的,应将无证房屋折算后的合法面积并入计算安置。
(2)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选择货币补偿,超过协商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予选择货币补偿,按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安置。
(3)属于以下特殊情形的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上靠上调。

(五)认定规则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构成,负责被征收房屋年限、结构、层数、面积、性质等认定具体工作。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结构、层数、面积、性质等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福州市勘测院相应年份的(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2018年3月份)航拍图并作为甄别底线。对于福州市勘测院无法提供所需年限项目用地范围内航拍图的,认定工作小组应结合延后最接近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进行认定。
严禁房屋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六)房屋征收旧房补偿单价和成新率
根据我县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分为6类9等计算补偿单价(表一)。补偿单价主要用于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计价过程中,非主要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价换算,若实际房屋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另行计算。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房屋室外附属物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表三)另行估算。本补偿单价适用于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以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立户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有效证件作为计户依据。

(九)历史建筑保护管理
闽侯县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老建筑应在征收前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评估程序,应严格按照历史建筑评估的相关规定提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措施,并按要求实施保护。

(十)项目评估
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本项目做好全方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稳定风险、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评估。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机制

(一)整体区位评估补偿方式
计算方法: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地块的区位评估价+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按时搬迁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国有划拨地上区位评估价为3847元/㎡,国有出让地上区位评估价为4232元/㎡。
1.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0元/㎡搬迁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区位价的补偿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5%区位价的补偿奖励。
2.按时搬迁公摊补助金额: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公摊补助。10%公摊补助部分计算金额包括被征收地块区位价、建安成本差价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1)货币补偿按时搬迁公摊补助金额
第一协商期补助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区位评估价+1550元/㎡+800元/㎡)×10%
第二协商期补助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区位评估价+1550元/㎡+400元/㎡)×10%
(2)产权调换按时搬迁公摊补助金额
第一协商期补助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区位评估价+1550元/㎡+区位评估价×50%)×10%
第二协商期补助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区位评估价+1550元/㎡+区位评估价×25%)×10%
3.其他补偿金额:含安家补贴(仅适用货币补偿)、搬家补助费、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等。
(1)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
(2)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3)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四)结合成新率(表五)进行计算补偿金额;附属物按照(表二)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但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或项目业主支付。

(二)分户评估补偿方式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市场评估,则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市场分户评估价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5%计算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奖励。

(三)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被征收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评估单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加10%公摊奖励面积(最多不超过50㎡)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面积)的,可增加15㎡进行安置。
安置房标准房型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

(四)产权调换地点: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云尚家园(3号地块安置房)

(五)安置房结算
1.评估单价:在协商期限内,被征收户选择整体区位补偿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按评估单价计价结算;被征收户选择分户评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也应按照相应分户评估后进行计价结算。
2.安置房产权调换缴交差价款=实际安置面积×安置房单价-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
3.上靠标准房型面积部分按评估单价结算;因上靠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需增加15㎡进行安置的,增加部分价格按评估单价1.1倍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4.安置房产权面积以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5.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屋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助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
6.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单价0.9倍补缴购房款。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多于安置房购房款(不计层次调节)的,多出部分金额可在被征收房屋封房后可先予发放。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按年、季度或月发放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项目业主提供过渡房的,过渡费发放基数=合法建筑面积-过渡房面积。
(七)房票安置
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期搬迁完毕将腾空的房屋原状交付拆除后,按照《闽侯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房票安置。
被征收房屋应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所登记的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无产权部分房屋的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按第一点第(五)条认定规则认定。对于该部分房屋的认定,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属地乡镇(街道)核定后按以下标准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

(一)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按照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建安货币补助。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认定建筑面积×年限折算标准×[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1.年限折算标准:
(1)在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前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80%。
(2)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50%。

2.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3.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二)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货币补助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建筑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1.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1)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2.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三)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按被征收房屋结构情况,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他结构(含铁皮房、铁皮盖顶房)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三)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四)后的80%进行补助。
1.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
2.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四)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建造的房屋(以2018年3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给予一次性补助不予安置。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五)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一)营业性用房
1.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计算办法: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总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营业性用房区位评估价+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室内二次装修补偿金额。
营业性用房区位评估价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抽取三家评估公司,以三家评估公司评估结果均值确定营业性用房区位评估价,上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执行。
营业性用房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按时签订协议的,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奖励;按时搬迁的,再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搬迁奖励,协商期时间具体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2.选择分户市场评估方式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市场评估,则被征收人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市场分户评估价由属地乡镇(街道)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营业性用房分户评估价的5%奖励。

(二)厂房、管理房
1.建成的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证厂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表一)结合房屋成新率(表三)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成的无证厂房建筑物单价最高不超过400元/㎡)
3.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其他结构的无证厂房建筑物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2)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3)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4.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其他结构厂房(管理房)建筑物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不计装修部分及层高系数):
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
5.2014年12月1日之前厂房(管理房)的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再给予30元/㎡奖励。
(2)搬迁费:按6元/㎡。
(3)201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另行补助;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4)无证厂房的结构、年限、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严禁将生产厂房认定为住宅等给予补偿安置。
6.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已办理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之一的厂房可按审批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7.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成的无证厂房不予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纠纷及抵押的处理

(一)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
房屋产权纠纷,原则上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由纠纷当事人向所在乡镇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存档备案,按调解协议内容处理;如协商期限届满时,产权纠纷仍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暂无法确定的处理
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所在乡镇(街道)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三)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并在签订协议前向抵押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六、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搬迁,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其他事项

1.奖励时间以旧房搬迁腾空房屋移交封房为依据,如有发现封房后被征收户擅自搬入旧房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2.困难户搬迁、过渡补助: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需要与被征收人同一户口本且常住于被征收户房屋)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困难老人、罹患重疾的(须提供病历)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根据实际困难情况,每户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搬迁、过渡补助。
3.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4.协商期限及安置房回迁选房顺序号的确定:具体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5.超过协商期限尚未搬迁的,取消奖励和顺序号。
6.安置房维修基金、物业费在交房之日起,由被征收户按规定缴交,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7.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
8.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9.被征收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由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将房屋贴上封条,发给被征收人封房顺序号,作为安置房、营业性用房选房顺序的依据。
10.房屋有效证件持证人已死亡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代理,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持有公证文书、法院裁决等有效法律文书,且产权分割明晰的,可由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11.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对证件齐全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福州市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13.对其他特殊构筑物按个案处理。个案处理按照侯委办〔2012〕80号文件规定执行。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工作纪律

1.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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