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日,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闽侯县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统建安置房房源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我局拟定了《闽侯县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统建安置房房源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公众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8〕255号)等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4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闽侯县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统建安置房房源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回迁安置工作,缩短安置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文件,参照福州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盘活存量安置房源用于回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县域范围内安置房(含安置型商品房)。
二、适用对象
县域范围内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选择产权调换,但未完成安置的被征收人。
三、安置房房源库
(一)房源调配工作组由县住建局牵头,联合县资规局、土地储备中心、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建投集团、县属国企作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房源调配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建立安置房房源库,并开展房源调配使用工作。
(二)安置房评估价格房源价格评估工作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市场评估价格不含层次调节差价款。层次调节系数依据《闽侯县安置房异地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侯政办〔2024〕31 号)(以下简称“异地安置意见”)执行。
其中,对于端头户型,其层次调节系数按照上一楼层的标准予以计算 。
(三)安置房房源库根据我县安置房源的建成年限、地理位置、小区及周边配套设施、容积率等多方面实际情况,经综合考量后,原则上将安置房划分为四类,形成房源库(附件 2)。具体划分类别如下表:

四、对接安置
(一)房源选择被征收人在安置房源库中,结合各自实际需求选择房源,鼓励被征收人上调户型安置。
(二)价值计算在异地安置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选定的新安置房价值原则上应高于旧安置房价值。旧安置房价值需依据本次评估价核算。新安置房与旧安置房价值相等部分,同样按照本次评估价核算对接;新安置房超出旧安置房价值部分,则按折扣后的优惠价格进行对接。异地安置房差价款=优惠后新旧安置房差价款+原协议安置房购房差价款+层次调节差价款
备注:
(1)优惠后新旧安置房差价款=新旧安置房差价款×折扣系数
其中:新旧安置房差价款=新安置房产权面积×新安置房评估价格-需安置户型面积×旧安置房评估价格
(2)原协方安置房购房差价款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安置面积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对应的购房款(安置情况)
(3)层次调节差价款=原协议安置购房款×层次调节系数+新旧安置差价款÷新安置房基准价格×1300×层次调节系数
(三)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 提出异地安置要求,由乡镇(街道)指定房屋征收公司协同配合处理。房屋征收公司根据被征收人申请的需安置户型面积,按照“异地安置意见”的相关标准,计算购房差价款后,由房屋征收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房屋征收公司共同与被征收人签订《异地安置协议》。
(四)缴交款项在房屋征收项目中,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牵头,委托房屋征收公司负责收取安置房差价款。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异地安置协议》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足额向房屋征收公司缴清异地安置房差价款。房屋征收公司在收到款项并向被征收人出具收款凭证后,将《异地安置协议》交付给被征收人,并协助其办理回迁安置相关手续。若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期限仍未缴交安置房差价款,《异地安置协议》将自动失效,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
五、其他事项
(一)闽侯县安置房价格评估工作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组织开展,评估结果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后正式施行,评估有效期限暂设为一年。在该期限内,将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等变化因素,对评估价格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评估费用,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二)安置房源如按其他折扣优惠的特殊情形,需报县政府研究议定。
(三)房屋征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为国有出让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格比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格高),安置房回迁后若需上市交易应缴交产权证建筑面积的差价款1710元/㎡(出让地安置房与划拨地安置房之间差价款,但不计从回迁到上市交易这段时间安置房差价款产生的利息),该条款在《异地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权益保障按《闽侯县安置房异地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侯政办〔2024〕31 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五)未尽事宜,按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闽侯县安置房异地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侯政办〔2024〕31 号)执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六)本意见从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试行(试行3个月),本意见由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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