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3月12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订<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群体,促进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福利,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对《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2023年9月,福州市正式实施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为进一步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办法》中不适应新发展形势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聚焦制度包容性、资金效能、风险防控等方面对《办法》相关条款作出系统性调整。修订要点如下:
一是降低缴存门槛,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前置条件(第三条);
二是统一资金管理,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单独资金池,实行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资金运行管理(第四条);
三是缩短销户后再开户缴存的间隔,间隔期由12个月缩短至6个月(第十四条);
四是优化贷款申请条件,累计缴存时限从24个月放宽至12个月,适用范围由家庭首套房扩大到首套房及二套改善型住房,使用次数由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为首次申请或二次申请(第十五条);
五是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个贷使用率有两个月超过95%(含)时,下个季度起暂停受理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申请(第十八条)。
此外,拟删除 6 项非核心条款,确保政策简明统一。
常见问题:
(一)哪些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次修订后,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与在职职工有何区别?
此次修订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与在职职工基本保持一致,主要是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缴存时间有要求(即12个月)。但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申请是否受资金状况影响?
受影响。上个季度个贷使用率有两个月超过95%(含)的,下个季度起将暂停受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已经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第三条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二、第四条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行缴存自愿、流动性风险控制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
三、第十四条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销户提取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手续。
四、第十五条修订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缴存满12个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原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中间未中断缴存的,视为连续缴存;
(二)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信息;同意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人信息和包括公积金贷款在内的信用信息。
(三)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
(四)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五、第十八条修订为:公积金中心上个季度个贷使用率有两个月超过95%(含)的,下个季度起将暂停受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删除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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