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5年1月8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支持各地发展集中式租赁住房,省住建厅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现印发给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支持各地发展集中式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住〔2024〕8号)等有关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吸收其他省市先进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福建省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总体;4.建筑;5.室内装修;6.室内环境;7.结构;8.建筑设备。
本导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导则试行期一年
1 总 则
1.0.1 为支持福建省发展集中式租赁住房,规范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满足使用者的居住生活需求,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新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设计。新建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种类型。
1.0.3 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适用、绿色、经济、智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高居住品质。
1.0.4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完成套内及公共区域全装修,并应配置相应家具、电器,满足基本的入住条件。
1.0.5 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集中式租赁住房 centralized rental housing
由政府引导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并满足不同人群租赁需求的居住建筑。
2.0.2 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 residential-type centralized rental housing
按住宅标准设计建造,实行集中管理,供租赁使用的住房。
2.0.3 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 dormitory-type centralized rental housing
按宿舍标准设计建造,实行集中管理,供租赁使用的住房。
2.0.4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或居住空间及其辅助用房组成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基本居住单位。
3 总 体
3.1 一般规定
3.1.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使用者生活,有利于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以及福建省和各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集中式租赁住房住区应结合居民的通勤方式,优先选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宜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3.1.3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BJ/T13-423的相关规定。
3.1.4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小区宜通过不同的建筑形态组合来提升空间品质,不宜设置全封闭围墙,宜设置与社区相适应的公共配套场地。
3.2 交通
3.2.1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小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的通行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相关规定。小区宜人车分流,合理规划地上人行归家流线和地下车行归家流线,考虑出租、搬家、急救、快递、垃圾清运等不同车辆的动线,减少对小区的干扰。
3.2.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机动车停车位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综合考虑使用者、户型比例、户均面积、所处区域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及公交枢纽等因素,以各地规划部门审批要求为准;
2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 13-278的相关规定。
3.2.3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非机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集中式租赁住房同步建设和交付使用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应有满足充电需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位(含充电设施)数量以各地规划部门审批要求为准;
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要求。
3.3 配套设施
3.3.1 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3.3.2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设置物业用房、快递送达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在满足基础保障类设施的前提下,可结合租赁住房类型、周边区域设施及不同客群需求,设置公用厨房、便利商店、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养育托管点、教育培训、洗衣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3.4 建筑间距和日照
3.4.1 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应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执行,并符合福建省和各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
3.4.2 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执行,并符合福建省和各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宿舍建筑的相关规定。
3.5 住区环境
3.5.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管理宜考虑非特殊时期开放与特殊时期封闭的结合,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确保住区主要出入口的便利性和通达性。统筹规划租住人群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标识系统。
3.5.2 集中式租赁住房住区以安全性为基本原则,倡导营造尺度适宜、功能丰富的活力交往空间,满足不同租住人群需求。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区宜通过综合考虑道路、景观、日照、气候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住房朝向、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的公共活动空间;
2 把握公共活动空间尺度,可设置一定面积的室外运动场地,增加交往空间;
3 居民活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应避开住区主要机动车道路,并考虑适老、适儿措施;
4 住区的无障碍设计应与城市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3.5.3 集中式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重视建筑形态和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建筑单体可通过立面造型和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住区环境的丰富性和识别性,形成错落有致、尺度宜人的城市景观。
3.5.4 集中式租赁住房住区绿化景观环境营造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美观、舒适宜人的基本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宜结合场地现状,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木和景观小品;
2 应科学配置植物群落结构,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3 植物品种选择应充分考虑各市气候和土壤条件,避免有毒、有刺品种的配置;
4 场地内种植乔木及设置景观小品应充分考虑活动空间的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阳需求;
5 宜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住区绿化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 宜结合场地雨水排放,合理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色雨水基础设施。
4 建 筑
4.1 一般规定
4.1.1 集中式租赁住房单体设计主要依据标准见表4.1.1。

4.1.2 集中式租赁住房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BJ/T13-423、《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图集》闽2023-J-02的相关规定。
4.1.3 集中式租赁住房按照床位数量核定人数,见表4.1.3。

4.1.4 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宜以高层建筑为主,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5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宜选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选用标准化户型和预制构件。
4.1.6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专业整体化设计。
4.1.7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型应注重精细化设计,考虑家庭规模、代际关系及婚姻状况等因素,尽可能提供可变的多功能空间,并考虑未来与相邻单元之间联通使用的可能性,以延长项目的生命周期。
4.1.8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采用大开间布局,并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和可持续改造的结构形式。
4.1.9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下合理设计建筑屋面。当屋面作为开放的公共空间时,应综合考虑安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需求。
4.1.10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选用耐久、抗污、易清洁的外墙材料,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1.11 立面设计宜充分利用套型组合特点,灵活运用外窗、阳台、空调板、遮阳百叶等外墙构件,丰富立面效果。
4.1.1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泛光照明应综合考虑造价、节能、环保等因素,避免产生光污染,不宜过度突显建筑形象,裙房商业氛围宜尽量减少动态的色彩照明。
4.1.13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宜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的防控基本需求。
4.2 公共区域
4.2.1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设置社区接待服务用房,配置接待柜台、休息接待签约区和公共卫生间。接待服务用房可与物业管理用房统一设计。
4.2.2 集中式租赁住房使用者的公共出入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
4.2.3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配置智能快件箱。
4.2.4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共享经济的生活方式,设有不同的共享公共空间、区域、用房及设施。
4.2.5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未设洗衣机时,应设置公用洗衣房。公用洗衣房面积应按服务范围、设备能力以及管理要求确定,当公用洗衣房与住房贴临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2.6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设置公用洗衣房,未设阳台或晾晒设施时,应设置公用洗衣房。
4.2.7 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未附设卫生间时,应设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且男、女居住区应对男、女公用厕所和公用浴室分区设置。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核定人数确定,不应低于《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相关规定。
4.2.8 集中式租赁住房公用厕所应设前室或经公用盥洗室进入,前室或经公用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卫生间、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4.2.9 集中式租赁住房采用外廊式设计时,应考虑防雨、楼地面防滑和排水等技术措施。
4.2.10 集中式租赁住房电梯数量应综合考虑建筑层数、服务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电梯维护保养使用条件及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数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9m时应设置电梯,且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33m时,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2台,且其中至少应有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每台电梯服务户数应不超过90户。
2 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差大于9m时,应设置电梯,且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每台电梯服务人数宜为245~280人。
4.2.1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4.3 套内及居室空间
4.3.1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充分考虑家庭代际及多孩、适老性等需求。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倡导多居室精细化套型设计;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m2。
4.3.2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空间构成应满足表4.3.2的要求。

4.3.3 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不应设置燃气管道设备以及有明火的灶具。当设置电加热灶具等食品加工设备时,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吊柜、排油烟设施及排油烟道。
5 室内装修
5.0.1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全装修成品交房,可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必要的电器、家具等设备设施。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采用装配式装修,提高部品化率。
5.0.2 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合理选择装修材料和构造做法,其防火、防水、防潮、隔声降噪等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0.3 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充分考虑全生命周期和可持续发展,倡导管线与结构分离技术,室内装修宜按规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绿色新型材料。
5.0.4 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装修应精细化设计部品与结构、部品与部品、部品与材料间的接口,强弱电点位应充分结合家具、设备、设施、家用电器摆放位置和数量统筹设计、合理布局。
5.0.5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采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的装配式整体厨卫、集成厨卫或符合内装工业化要求的厨卫部品,户内设洗衣机时应设置洗衣机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并做好防水措施。
5.0.6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居住空间宜设置储藏空间,合理布置和选用具有储藏功能的家具,提升居住舒适感。
5.0.7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门窗、配件及装修标准不应低于表5.0.7的基本要求。

6 室内环境
6.0.1 集中式租赁住房在室内空气环境、通风环境、声环境、热工环境、光环境等方面应满足健康、安全和舒适的要求。
6.0.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适用的主要标准见表6.0.2。

6.0.3 集中式租赁住房室内新风量或换气次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无集中新风系统的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新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次/h。
6.0.4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居室空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内的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公共浴室、晾晒空间和公共活动室、公用厨房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走廊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0.5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采取措施减少住户相互干扰,加强隔声、减振措施。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击声噪声限值和隔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的相关规定。
7 结 构
7.0.1 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建筑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建筑高度、场地条件、设计与施工、装配式基地与工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福建省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7.0.2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选择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组合和可持续改造的装配式结构体系,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混合结构体系。
7.0.3 结构应采用双向抗侧力体系,并保证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均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
7.0.4 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刚度分布宜均匀;抗侧力结构构件的竖向布置应连续、均匀,应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突变。
7.0.5 装配式结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节点和接缝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足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要求。进行正常使用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作用效应分析时,应采用符合工程实际的结构分析模型。
7.0.6 装配式结构应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下,按照通用化、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宜采用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设计,考虑构配件生产、物流运输、装配安装等因素,应优先选择标准化程度高的构件预制。
7.0.7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宜具有通用性,构件尺寸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装配式住宅建筑模数技术规程》DBJ/T 13-310的优先尺寸进行选用。
7.0.8 钢结构设计中,钢柱宜优先选用H型钢、方(矩)形钢管或箱形截面柱;钢梁宜优先选用热轧(焊接)H型钢;支撑构件宜优先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和钢板剪力墙;屋盖和楼盖结构宜采用钢-混凝土组合楼盖,其楼板应选用钢筋桁架楼承板、压型钢板和钢管桁架叠合板等免支模楼板。
7.0.9 钢楼梯或预制混凝土楼梯应采用通用部件,同一项目层高相同时,标准层楼梯宜为同一种。
7.0.10 钢结构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宜采用轻质板材,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采取有效的防开裂措施。
7.0.11 钢构件及其连接的防火保护措施、防腐措施和维护周期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相关规定。
8.1.2 集中式租赁住房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8.1.3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直接供水;当必须二次加压供水时,增压设施应采用高效节能产品,水泵的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的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要求,并应在高效区段内运行。
8.1.4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给水管路上应采取减压措施,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8.1.5 套内设有卫生间、厨房的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水表;公共区域的卫生间、盥洗间、厨房等用房应设置水表计量。水表应设于公共部位,水表的形式应符合水务部门及安装、管理的要求,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8.1.6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设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宜为太阳能或空气源热泵。
8.1.7 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他生活排水设备时,应设专用排水立管接入污水排水系统。
8.1.8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人员居住的房间。排水立管不宜设置在靠近与人员居住的房间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人员居住的房间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或隔声降噪措施。
8.1.9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不经常排水的场所设置地漏时,应采用防干涸地漏或密闭地漏。
8.1.10 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冲洗龙头,并应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地漏应采用网筐式地漏。
8.1.11 公共功能的管道和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8.1.12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相关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洁具》GB/T 31436和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的相关规定。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13 室外检查井、化粪池人孔等应设置双层井盖或采取其他防坠落措施。
8.1.14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消防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规定。
8.2 燃气
8.2.1 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不得设置燃气管道和各类燃气设备,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燃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8.2.2 使用燃气设备的用户应配置燃气计量表。当燃气计量表设在套内时,应安装在厨房或敞开阳台内。计量表宜明装,或安装在有通风条件的表箱(柜)内,并应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要求。燃气计量表应优先选用具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及流量异常和地震感应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计量装置。
8.2.3 使用燃气的厨房等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设置在燃气表前的支管上的自动切断阀连锁。
8.2.4 燃气立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或涂覆镀锌钢管,燃气计量表的表后管应采用带被覆层的非埋地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有泄漏监测功能的管件,管道和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 26002的要求。明敷的燃气管道因装饰需要暗封时,暗封材料应可拆卸。室内燃气管道不得暗埋。
8.2.5 燃气设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户内燃气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气式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或敞开式阳台内,热水器的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
8.2.6 公共燃具或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不应设置在兼作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和人防工程等处。
8.2.7 集中式租赁住房采用的户式燃气热水器及燃气灶具的能效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 13-62的相关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8.3 通风与空气调节
8.3.1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的居住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并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设施,室内应考虑通风措施。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避免冷风直接吹到人员长期停留区域。
8.3.2 室内公共活动空间应考虑通风措施,对风速影响较小的活动空间,应设置固定式电风扇调风,改善室内热环境。
8.3.3 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的选择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规划要求;当无相关要求时,宜优先采用分体空调或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
2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 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通风散热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并预留足够且方便检修的空间,应避免空调室外机噪声、气流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或集中冷热源系统时,应采取分室温度控制和分户能量计量措施。
8.3.4 供暖空调冷热源与输配系统的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T 13-62的相关规定以及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8.3.5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间接排放,不应出现倒坡。
8.3.6 户式集中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不应受各类排风的影响,新风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m,且宜在不同的方向。集中新风系统宜设置排风热回收措施或采用净化型新风机组。
8.3.7 室内空调设计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8.3.8 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内无外窗或仅有单一朝向外窗的公共浴室、公用厕所及卫生间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h,并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8.3.9 公用厨房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相关要求。
8.3.10 地下车库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排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相关要求。
8.3.11 建筑卫生间、餐厅、厨房、垃圾间及地下车库等区域的排风设计应合理,避免其空气和污染物扩散至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8.4 电气
8.4.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配电规划设计方案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灵活、便于管理等原则综合确定,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29号)关于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的要求进行市电接入。变电所宜设置在负荷中心,最大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2 变电所及柴油发电机房的选址及平面布置应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相关规定;
3 当变电所设在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外时,变电所的外墙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变配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变配电所。与柴油发电机房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柴油发电机房;
5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6 一类高层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消防负荷、航空障碍照明、值班照明、生活水泵、排水泵、客梯、安防系统及电子信息机房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主要通道照明、楼梯间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一类高层集中式租赁住房、特大型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应设自备电源,自备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8 集中式租赁住房主要用电负荷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以及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的相关规定;
9 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住户套内用电容量确定原则宜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的相关规定,每套住房的套内负荷不宜小于6 kW;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套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应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每套住房的套内负荷不宜小于4 kW;
10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各级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回路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的取值可按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DB 35/T 1036的相关规定;
1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各级不同负荷特性的负荷汇总应考虑同时系数,同时系数的取值可按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的相关规定。
8.4.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对于住户套内负荷,每套租赁住房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每套租赁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电能表应安装在租赁住房套外便于抄表的空间,且宜设置于电信电表间或楼层电井内;
2)对于低层和多层租赁住房,电能表宜按梯位单元集中安装;
3)对于中高层和高层租赁住房,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4)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分散式充电设施应在产权分界点处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5)公用厨房、公用盥洗室、公共洗衣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负荷,应分别按区域或用途设置电能表计量,不应与住户套内负荷合用电能表;上述用电负荷宜具备自助有偿使用的功能;
6)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2 集中式租赁住房单体建筑电源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3 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4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每栋建筑的消防或防灾用电负荷应独立配电;
5 电源线缆应选用铜材质导体。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
8.4.3 集中式租赁住房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其配电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的相关规定。
8.4.4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普通照明除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的相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1 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光源显色指数Ra≥80,R9不应小于0。有自然采光的门厅、公共走道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和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2 楼梯间照明宜采用红外线人体感应控制等节电开关。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3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应至少预留一盏照明灯具。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预留一盏照明灯具,灯位宜居中;
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5 套内起居室(厅)、走道、卧室等宜采用多点控制照明开关。卧室的门边和床头墙上应设置照明开关。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宽板开关面板;
6 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7 每个单元的建筑出入口及室外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
8 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0.40m。
8.4.5 集中式租赁住房电源插座的设置及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套内插座设置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家具布置、家用电器布置和运营管理模式设置;
2 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配置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相关规定。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居室内可按使用要求设置电源插座,并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等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3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采用带保护门的安全型电源插座。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 型电源插座。卫生间的插座应安装在2区之外。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应安装在0、1、2区之外;
4 集中式租赁住房门厅应设置紧急医疗设备电源插座;
5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
6 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7 电源插座不应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8.4.6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套内家居配电箱,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电箱所有配出回路均应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范围内,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每套住户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装有空调的住户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6)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 住户内的照明、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均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照明回路应独立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可共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 住户家居配电箱、弱电箱等暗装箱体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包括与阳台或公共走道相邻的外墙)。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8.4.7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其他套内空间。
8.4.8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的确定及电涌保护器(SPD)的设置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相关规定。
8.4.9 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应设置公共充电专用插座,并符合环保、消防、供电等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柜或充电桩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充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采用专用充电设备,并应具备防过充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剩余电流保护等并符合以下功能以及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要求:
1 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明敷时应采用无卤低烟低毒阻燃铜芯绝缘电线电缆。配电线路不应直敷布线,应穿金属导管(槽)敷设,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2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其配电线路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宜布置在干燥便于操作的场所,并满足安装场所相应的防护等级要求:应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故障电弧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采用专用安全型插座,严禁采用扩展接线板及其他非专用充电装置为非机动车充电;
4 严禁在门厅、楼层走道及住户套内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充电。
8.4.10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
2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属外壳;
3 线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4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设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好辅助等电位连接。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8.4.11 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三层应与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8.4.1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电梯、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等常用电气设备的配电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及《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相关规定。室外带金属构件的电动伸缩门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8.4.13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8.5 智能化
8.5.1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同步建设智能基础设施,丰富人文环境智慧应用,规划互联互通接口,并相应建立智能化运营管理体制,落实隐私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8.5.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智能化系统设置及功能要求可参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中的智能化系统配置表进行系统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系统应具有对集中式租赁住房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建筑公共设施管理的功能;并宜具有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2 应设置信息服务系统,系统应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等功能;宜包括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功能,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信息服务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计算机终端及手机等移动终端系列软件;
3 宜设置智能化系统集成应用系统,系统应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电子巡查功能;并宜具有消费管理等功能,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考勤管理等功能。智能化系统集成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计算机终端及手机等移动终端系列软件;
4 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
5 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系统应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6 应设置公共安全系统,系统应包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联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户内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GB 5502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相关规定;
7 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及通信网络系统。
8.5.3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安全防范设施宜采用电子围栏系统;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3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网接口。
8.5.4 集中式租赁住房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应包含:电子巡查系统、视频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
2 电子巡查系统宜采用离线式,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3 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机;建筑物外立面应设置防高空抛物摄像机;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应预留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网接口。小区主入口及楼栋单元公共入口处宜设置人脸识别摄像机。视频安防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相关规定;
4 集中式租赁住房小区的总平主要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应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人行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出入口可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5 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出入口控制器应能独立工作。重要场合出入口控制器应配置UPS,当正常电源失去时,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并保证密钥信息及记录信息记忆一年不丢失;
6 出入口控制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及停车管理系统道闸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及停车管理道闸应处于开启状态;
7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相关规定。
8.5.5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急响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宜设应急响应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急响应系统应能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火灾、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实时报警与分级响应,及时掌握事件情况向上级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行现场指挥调度、事件紧急处置、组织疏散及接收上级指令等;
3 应急响应系统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可视化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应配置有线或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紧急报警系统、消防与安防联动控制、消防与建筑设备联动控制、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联动播放等;
4 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系统设备可设在安防监控中心内。
8.5.6 集中式租赁住房户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安全防范系统宜包含:访客对讲系统、紧急求助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2 访客对讲系统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3 住宅型集中租赁住房,当设置紧急求助报警系统时,每户套内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相关规定;
5 使用燃气的住宅型集中租赁住房的厨房宜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时应进行声光报警,同时联动切断燃气阀。报警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反馈至物业管理中心、消防监控室或社区服务中心并记录。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厨房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住户安防系统。
8.5.7 集中式租赁住房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物广电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T 13-187的相关规定。
8.5.8 集中式租赁住房通信网络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式租赁住房通信网络覆盖范围应包括租赁住房套内及配套公用建筑室内、建筑物和建筑物群红线内的室外区域、地下公共空间、电梯及楼梯。通信网络覆盖应满足覆盖区内移动终端在90%的位置、99%的时间可接入网络;
2 集中式租赁住房通信网络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T 13-105的相关规定。
8.5.9 集中式租赁住房呼应信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老年人活动室、卧室床头墙上及卫生间厕位旁应预留设置紧急呼救按钮的管线。呼应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或智能化系统反馈至物业管理中心、安防监控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2 室外总平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宜结合灯柱或景观构筑物设置求助呼叫按钮,呼应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或智能化系统反馈至物业管理中心、安防监控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3 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电压。
8.5.10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广泛受益的原则,弱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禁系统内侧门开关按钮应靠近开启扇,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10m;
2 总平出入口闸机应采用摆闸,不应采用辊闸和翼闸;
3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0.4m~0.5m。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2)停车库无障碍车位宜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3)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4 无障碍住房的门禁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5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6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每一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应至少设1部具备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
8.5.11 集中式租赁住房入户门宜设置智能电子门锁。
8.5.12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智能化系统设备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家具布置、家用电器布置设置。
8.5.13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智能化线缆,不应穿越其他住户套内空间。
8.5.14 集中式租赁住房智能化线缆的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及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8.5.15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智能化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智能化机房的选址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相关规定。
8.5.16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电信间、通信机房面积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T13-105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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