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12月31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需求,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保持一致,按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范围认定。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无住房,或拟购住房所在区辖区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拟购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后续再增购的一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将套数认定的材料调整为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购房人家庭名下分区住房套数认定结果证明。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5%下调至20%。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已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
据了解,2024年10月15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按照缴存人家庭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以下)以及套数(首套或二套)执行差别化的政策,现政策规定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均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执行。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例1:张先生和妻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鼓楼区的自住住房,2023年已申请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近期拟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台江区150平方米的自住改善性住房,按照新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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