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12月4日,闽侯县人民政府连续发布两则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南通汽配产业园1号地块7.22亩工业用地项目、南通汽配产业园5号地块151.19亩工业用地项目。
两幅地块均位于南通镇泽洋村,总面积158.41亩,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随着地块的征迁启动,也意味着汽配产业园项目正式落地闽侯南通。
1、南通汽配产业园1号地块7.22亩工业用地项目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通汽配产业园1号地块7.22亩工业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南通汽配产业园1号地块7.22亩工业用地项目位于闽侯县南通镇泽洋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泽洋村集体土地0.4816公顷,其中:水田0.3695公顷、园地0.05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79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南通镇泽洋村集体土地0.4816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2、南通汽配产业园5号地块151.19亩工业用地项目
为实施闽侯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南通汽配产业园5号地块151.19亩工业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征收目的
南通汽配产业园5号地块151.19亩工业用地项目位于闽侯县南通镇泽洋村。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闽侯县南通镇泽洋村集体土地10.0794公顷,其中:水田0.2769公顷、水浇地8.0977公顷、园地0.1924公顷,其他农用地1.5124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南通镇泽洋村集体土地10.0794公顷为村集体管理使用,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闽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侯政规〔2023〕5号)、《福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的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实行统一区片价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41000元/亩标准实施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侯政文〔2024〕2号)文件规定补偿。房屋拆迁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以上两幅地块,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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