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修订并印发了《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培育措施》)。
在认定人才与教育方面,《培育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具体参照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经认定的人才享受省、市相关待遇及各项人才专属服务。
同时,《培育措施》删除了四项涉税政策措施,包括“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与“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
此外,为保障公平竞争,《培育措施》删除了企业获得福州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福州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的要求。
该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上级和本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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