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12月2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第二批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
为强化燃气领域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公布今年第二批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福州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9日,福州市长乐区城乡建设局调查发现,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站点旁民房内存放燃气带气实瓶90瓶(型号:YSP12、YS35.5)。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处罚情况:福州市长乐区城乡建设局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433号),将案件材料移送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漳州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供应站负责人林某某买卖跨省非法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漳州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供应站负责人林某某于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长期向郑某某购买跨省非法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存放于漳州市高新区某街的瓶库内用于销售,非法购买液化石油气金额达859320元,折合液化石油气总重量约86.7吨,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漳州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整,吊销供应许可证的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三:三明市大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大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9日至20日,某检查组赴大田县开展燃气安全生产联合指导服务,经检查发现,部分燃气餐饮店灶具存在不合格现象,大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每月对燃气餐饮用户安全检查不到位。
处罚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处罚情况:2024年7月15日大田县住建局向大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四:莆田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7日,莆田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厢区霞林街道某工程项目施工中,未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破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莆田市城厢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莆田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五日内恢复原状并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5日,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平市延平区张坑工业园张坑一路及人行道路面修复工程园祥兴路(张坑一路)福建植生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区门口路段施工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将埋于此处的DN63燃气管道破坏。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由于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燃气公司接警后进行抢修,事故未影响该区域用户的正常用气需求,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施工单位属初犯,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并及时支付抢修费用,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南平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瓯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1日,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站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瓯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在供应点中存放超量的液化气钢瓶。
处罚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处罚情况: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瓯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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