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被罚、跨省非法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被罚20万元、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被罚……为强化燃气领域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公布今年第二批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瓶被罚
今年7月9日,福州市长乐区城乡建设局调查发现,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站点旁民房内存放燃气带气实瓶90瓶。
福州市长乐区城乡建设局将案件材料移送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跨省非法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被罚20万
漳州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供应站负责人林某某于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长期向郑某某购买跨省非法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存放于漳州市高新区某街的瓶库内用于销售,非法购买液化石油气金额达859320元,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该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整,吊销供应许可证的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三:施工挖破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
今年6月27日,莆田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厢区霞林街道某工程项目施工中,未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破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莆田市城厢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五日内恢复原状并处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今年7月5日,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平市延平区张坑工业园张坑一路及人行道路面修复工程园祥兴路(张坑一路)福建植生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区门口路段施工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将埋于此处的DN63燃气管道破坏。
由于事故发生后,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燃气公司接警后进行抢修,事故未影响该区域用户的正常用气需求,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施工单位属初犯,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并及时支付抢修费用,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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