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男子找了两家中介公司带看同一套房,最后挑选了报价较低的中介成交,并支付了中介费。结果报价更高的中介认为被“跳单”,以该男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7万元。
案情回顾
第二家报价低6.1万
房屋交易成功
为购买二手房屋,泉州市民王某某于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委托房某公司提供介绍房源、带看房屋等中介服务。房某公司于2022年9月4日推荐王某某验看位于景某花园的案涉房屋,并签订看房确认单,但双方未对中介服务费等进行具体约定。
次日,房某公司告知王某某案涉房屋115万元,中介费1.7万元,王某某没有同意。委托期间,房某公司还推荐了多套房源供王某某验看。
林某某自2020年10月28日起陆续介绍房源给王某某,2022年9月8日,就案涉房屋,林某某找到朋友康某某,由康某某所属的尚某公司向王某某报价108.9万元,王某某表示接受。
2022年9月10日,王某某委托林某某通过尚某公司,与房东杜某某签订案涉房屋的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各方共同确认成交价为108.9万元,居间服务佣金为1.6万元。
在房管交易现场,房某公司发现王某某已通过其他中介购房,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是“跳单”,已侵害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2023年1月12日,房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支付因私下交易案涉房屋产生的中介佣金43560元和金融代理费3000元。
审理:无逃避支付佣金 寻求更低价格符合常理
洛江法院认为,房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并无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王某某只能接受房某公司提供的推介服务,且房某公司与房东杜某某之间也未签订独家委托代理协议,杜某某可自由选择他人出让房屋,而且,拥有客户信息并不等同于推介成功。
该案中,房某公司仅向王某某提供1次带看服务,并没有组织买卖双方就价格等进行具体磋商,且其带王某某看房时的报价为115万元,而价格是影响房产买卖成交与否的主要因素,王某某寻求更低报价符合常理。
尚某公司作为居间方,通过提供媒介服务,以108.9万元的价格促成房屋成交。王某某也依约支付全额佣金,没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恶意。
因此,房屋的转让与房某公司没有必然关联,无法判定王某某存在利用房某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绕开房某公司,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跳单行为。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处理确定王某某应支付房某公司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1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王某某应支付房某公司费用1000元;二、驳回房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房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某公司不服二审裁判结果,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房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说法:中介公司参与交易 不等同于交易成功
中介公司以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私下达成交易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即所谓的“跳单”)为由,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即是因多家中介公司参与同一房屋居间交易而引起的纠纷。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约定,是指中介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如有恶意逃避支付佣金而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行为的,应当支付报酬,并不是指中介公司只要参与交易,无论成交与否,均可获取佣金,否则,中介公司只要静待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即可坐收佣金;而委托人在未委托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对参与交易过程但未促成交易的中介公司均需支付佣金的,则可能导致其支付多倍佣金的结果,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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