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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市场乱象,福州拟出楼市新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11.28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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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指导开发企业强化服务意识,遏制房地产领域投诉纠纷现象,福州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标签:   楼市  新政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11月25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指导开发企业强化服务意识,遏制房地产领域投诉纠纷现象,福州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近期随着房地产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房地产领域涉及开发企业降价销售、装修质量售后维保、保交房等方面投诉纠纷逐步增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指导开发企业强化服务意识,根据《商的人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销售方案备案管理

  (一)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预售范围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式肆份),向市住建局备案。

  (二)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备案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等参数,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类型商品房套数、面积等参数。

  2.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工程进度,本期计划预售的商品房开竣工日期及交付日期。

  3.销售价格。包括本期计划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区间。

  4.销售计划。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本期计划预售、对接安置的商品房性质、套数、面积等参数及楼栋号信息。本期计划公开销售的日期、地点等信息。

  5.销售团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负责人;委托销售代理的项目应明确代理机构资质、案场负责人;委托中介机构分销的项目应明确中介机构资质、项目负责人。

  6.投诉纠纷处置措施。包括商品房交易纠纷调处预案、工程及装修质量维保预案。明确项目客服负责人、工程质量和装修质量维保团队及负责人。

  7.签约付款流程。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流程及各环节时限,定金、首付款、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的付款节点等。

  8.物业服务方案。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规范开盘驻场监督制度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商品住房楼盘销售联系人跟踪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建房函〔2017〕19号),新批准预售楼盘开盘销售时,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开展售楼处驻场监督。监督重点:

  (一)信息公示。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二)公开销售。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机构、分销机构是否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方案依法组织公开销售。

  (三)明码标价。明确商品房销售是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四)资金监管。预售资金是否依法纳入监管;

  (五)图纸模型。销售现场公示的沙盘模型、户型、平面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楼盘相关不利因素是否进行提示告知;

  (六)样板房。样板房及展示区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由市住建局转送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工程质量监督、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共同做好商品房销售、工程质量和预售资金监督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部门依法采取暂停网签销售、限期改正、记入信用不良记录、降低直至撤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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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11月25日,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指导开发企业强化服务意识,遏制房地产领域投诉纠纷现象,福州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近期随着房地产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房地产领域涉及开发企业降价销售、装修质量售后维保、保交房等方面投诉纠纷逐步增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稳定,指导开发企业强化服务意识,根据《商的人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就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销售方案备案管理

  (一)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预售范围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式肆份),向市住建局备案。

  (二)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备案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等参数,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各类型商品房套数、面积等参数。

  2.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工程进度,本期计划预售的商品房开竣工日期及交付日期。

  3.销售价格。包括本期计划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区间。

  4.销售计划。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本期计划预售、对接安置的商品房性质、套数、面积等参数及楼栋号信息。本期计划公开销售的日期、地点等信息。

  5.销售团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负责人;委托销售代理的项目应明确代理机构资质、案场负责人;委托中介机构分销的项目应明确中介机构资质、项目负责人。

  6.投诉纠纷处置措施。包括商品房交易纠纷调处预案、工程及装修质量维保预案。明确项目客服负责人、工程质量和装修质量维保团队及负责人。

  7.签约付款流程。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流程及各环节时限,定金、首付款、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的付款节点等。

  8.物业服务方案。包括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规范开盘驻场监督制度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商品住房楼盘销售联系人跟踪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建房函〔2017〕19号),新批准预售楼盘开盘销售时,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开展售楼处驻场监督。监督重点:

  (一)信息公示。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二)公开销售。开发企业及其销售代理机构、分销机构是否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方案依法组织公开销售。

  (三)明码标价。明确商品房销售是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四)资金监管。预售资金是否依法纳入监管;

  (五)图纸模型。销售现场公示的沙盘模型、户型、平面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楼盘相关不利因素是否进行提示告知;

  (六)样板房。样板房及展示区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由市住建局转送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工程质量监督、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共同做好商品房销售、工程质量和预售资金监督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部门依法采取暂停网签销售、限期改正、记入信用不良记录、降低直至撤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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