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排水户排污,应申请许可证
《规定》明确,城市新区和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尚不具备实现雨污水分流改造条件的,要采取措施降低溢流污染频次,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进入河湖量。
新建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设施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点工业排污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易涝积水点,应装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
在排水方面,《规定》要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推行城市水系联排联调的管理调度机制,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同时,各市、县(区)应当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建立排水信息平台。
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运用海绵城市理念进行改造建设,通过“渗、滞、蓄、净、用、排”方式,从源头减少径流污染和雨污混接问题。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
城市绿化等,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方面,《规定》明确,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滚动摸排的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混接错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形成排水管网“一张图”。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
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改造、维护、管理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负责实施,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
同时,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制定相应替代或者应急补救的措施方案。
此外,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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