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
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通报的震慑、警示作用,强化以案为鉴、以案示警,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参与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在参与福州**港城经济区产业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杭州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建设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和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雷同。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认定杭州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国*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构成串通投标。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分别对杭州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福建省泉州市国*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受处罚的企业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通过查询获悉,2024年7月11日,信用中国(福建福州)相继发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闽榕融建招罚字决﹝2024﹞第001号、闽榕融建招罚字决﹝2024﹞第002号)。
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参加在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的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产业公寓二期项目生活配套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时,其单位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硬件信息与福建省泉州市国龙建设有限公司的解密硬件信息存在信息雷同的情况。
其单位行为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中标价8494277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42471元),建议对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主管人员陈忠庆处单位罚款数额(42471元)百分之五(2123元)的罚款。
福建省泉州市国龙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参加在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的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产业公寓二期项目生活配套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时,其单位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硬件信息与杭州汇达绿地有限公司的上传或解密硬件信息存在信息雷同的情况。
其单位行为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福建省泉州市国龙建设有限公司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中标价8494277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42471元);建议对公司主管人员李龙波处单位罚款数额(42471元)百分之五(2123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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