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江区商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发现该企业当事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时未在商务部门备案、未能提供售卡登记记录等问题。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一个月后复查发现,该企业仍未完成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依据相关规定,该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江锋 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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