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9月13日,泰禾集团发布一则重大诉讼及执行案件公告。
公告透露,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相关法院的关于借款纠纷及票据纠纷等案件法律文书,共涉及十个,标的总金额734811万元。
现将案件涉及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告/申请人/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 被申请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受理机构全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沪民终153;标的金额:256763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2018 年8月东方资管与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共同约定东方资产对债务人泰禾嘉盈等享有金额共计1764519333.61 元的10笔债权。因逾期还款,东方资管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上海泰维提起上诉。
诉讼/ 仲裁请求或判决:
1、原审被告偿还本金17.65亿元
2、原审被告偿还重组收益 8.02 亿(2022 年9月5日以后按照年利率16.5%)
3、被告厦门泰禾、北京泰禾、福州泰禾新世界承担抵押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审被告继续清偿
4、被告泰禾投资、被告黄其森、被告福州中夏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案件受理费由原审被告共同负担
案件最新进展:收到二审判决
二、原告/申请人/上诉人:上海茗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 被申请人/ :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机构全称:漳浦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闽0623执恢305号;标的金额:21750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2019 年12月美鸿公司向茗淼公司借款2.175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90 天。
该资金原应由美鸿公司股东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金付款,各方约定由茗淼公司指定的其股东上海世贸建设有限公司代垫。
后逾期未还款致诉,茗淼公司向福州中院申请执行,现该案移送至漳浦县法院执行。
诉讼/ 仲裁请求或判决:福州美鸿林业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茗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21750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案件最新进展:恢复执行
三、原告/ 申请人/ 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被告/ 被申请人/ :佛山市顺德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受理机构全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民终775号;标的金额:18523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2018 年4月渤海银行北分向中维公司发放贷款4亿元;与泰禾集团及黄董夫妇签订保证协议。
2020年10月原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中维公司尚余1.84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偿还,渤海银行北分诉至法院。
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
1、判决中维公司偿还本金1.84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2、中维公司承担律师费 22 万元;
3、泰禾集团、黄其森夫妇、上海世茂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受理费1037167.26元,由中维公司负担1008150元,渤海银行北分负担 29017.26元。
案件最新进展:收到二审判决。
四、原告/申请人/上诉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被告/ 被申请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机构全称:北京仲裁委员会;案号:(2024)京仲案字第06990号;标的金额:59106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2017年12月,申请人与北京泰禾嘉兴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5亿元,用于北京昌平南邵54地块开发建设。申请人据裁决书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
现依据上述裁决书及相关协议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
1、被申请人就北京泰禾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足义务(本金4.87亿,截止2021年11月10日利息、罚息合计103058750
元,后续以4.87亿为基数按年 15%计算);
2、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100万元律师费。
案件最新进展:收到仲裁申请资料
五、原告/申请人/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被申请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机构全称:北京金融法院;案号:(2024京74执772号;标的金额:16218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2017年6月泰禾集团发行2017年第一期中期票据,金额 15 亿元,三年期,利率 7.5%,起息日 2017.7.5,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性还本。
2018.11.26江苏银行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购买该债券,面额1.5亿元,到期后未兑付。
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
支付本金1.5 亿元、第三年利息1125万元、违约金(以16125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2020年7月5日起计算)、律师费6万元。
案件最新进展:收到执行通知
六、原告/申请人/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被告/ 被申请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机构全称:北京金融法院;案号:(2024京74执773号;标的金额:21660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年8月泰禾集团发行 2017 年中期票据,金额20亿元,三年期,利率 7.5%,起息日2017.9.8,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性还本。
2017.9.8,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申请人,从承销商处认购2亿元债券。该笔债券到期后未兑付。
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
支付本金2亿元、第三年利息1500万元、违约金(以 21500 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自2020年8月4日起计算)、律师费8万元、仲裁费152 万元。
案件最新进展:收到执行通知
七、原告/申请人/上诉人: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 被申请人/ :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理机构全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晋民终199号;标的金额:9727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铁建设承建太原金尊府工程,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支付工程、确认优先受偿权。
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
1、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 01民初 86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 01民初 86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7269485.8元;
3、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97269485.8 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4、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97269485.8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原告/申请人/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告/ 被申请人/ :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受理机构全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闽01民初170号;标的金额:186223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3月渤海银行与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渤海银行向被告新海岸公司提供贷款16亿元用于三江城二期项目在建工程开发建设,贷款期限自2018 年3月14日至 2021年3月13日;泰禾集团、黄其森、叶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新海岸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故渤海银行提起诉讼。
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
1、判令被告福州新海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95592999.6 元及利息160854582.91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的罚息为 439383016.91元,复利为 56459958.6 元,此后的罚息、复利应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 24%。
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188000 元;
3、请求确认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就本案确认的全部债权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9304192元,原告负担451180元。
案件最新进展:收到一审判决
九、原告/ 申请人/ 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 被申请人/ :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泰禾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受理机构全称:北京金融法院;案号:(2022)京74民初3463号;标的金额:128748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年11月中信信托向句容濠峰发放贷款15.6亿,句容濠峰归还贷款本金1.6亿,后因未能还本付息致讼。
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
1、句容濠峰归还借款本金1281034885.48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自 2020 6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泰禾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对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信托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泰禾锦鸿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价值为限);
3、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对句容濠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中信信托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 6450662.79 元;
5、驳回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原告/ 申请人/ 上诉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被申请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机构全称:北京金融法院;案号:2024闽0111登9614号;标的金额:16093万元。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年8月,泰禾集团向福建海峡银行借款1.4亿元,用于经营周转,泰禾投资、黄其森、叶荔提供保证,因到期未能还款致诉。
诉讼/仲裁请求或判决:
1、泰禾集团还款本息共计 16089 万元;
2、泰禾投资、黄其森、叶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泰禾集团向福建海峡银行支付律师费4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泰禾集团、泰禾投资、黄其森、叶荔共同承担
案件最新进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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