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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确:保租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9.13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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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办法》明确,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将各类人才以及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纳入当地保租房的保障范围,具备条件的房源可探索实施定向供应。
标签:   保租房

  截至2023年底,我省累计竣工保租房超过10万套。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日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保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性质和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特点,从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等方面,明确保租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

  《办法》提出,面向社会配租的保租房,应当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地址、户型、套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主体、收费事项及标准等。运营主体还应当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房源信息。

  《办法》明确,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将各类人才以及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纳入当地保租房的保障范围,具备条件的房源可探索实施定向供应。保租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发展保租房市、县合理确定。运营主体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形成配租方案,并报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备案。而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租房,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住房困难职工租住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所在单位统一向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申请。

  《办法》要求,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租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针对各个保租房项目筹集建设方式、享受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优惠等支持政策不同,确定具体租金水平并向社会公布。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完善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布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运营主体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次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超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保租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保租房运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办法》明确,因运营主体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租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租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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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底,我省累计竣工保租房超过10万套。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日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保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性质和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特点,从房源管理、配租对象、租金管理、租赁合同等方面,明确保租房项目运营阶段的管理要求。

  《办法》提出,面向社会配租的保租房,应当统一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地址、户型、套数、面积、实景图、配租方式、产权人、运营主体、收费事项及标准等。运营主体还应当确保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并及时更新房源信息。

  《办法》明确,保租房重点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将各类人才以及在闽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纳入当地保租房的保障范围,具备条件的房源可探索实施定向供应。保租房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具体准入条件由发展保租房市、县合理确定。运营主体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形成配租方案,并报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备案。而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租房,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住房困难职工租住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所在单位统一向保租房项目运营主体申请。

  《办法》要求,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对保租房租金进行指导和管控。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可针对各个保租房项目筹集建设方式、享受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优惠等支持政策不同,确定具体租金水平并向社会公布。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完善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公布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运营主体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次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超过限额的应当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保租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保租房运营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办法》明确,因运营主体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保租房运营权转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尚在运营期限内的,受让人不得改变保租房的用途,并应当继续用于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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