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9月11日,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潭发展”)发布“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透露,2021年8月,“平潭发展”作为原告就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与其所属的六家子公司损害公司的利益,收取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置业公司”)的房屋预售款等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11月,“平潭发展”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各被告限期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福置业公司返还相应资金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鉴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恒大地产福州公司与其所属的六家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福置业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潭发展”于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福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厦门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惠安弘康置业有限公司、中航富铭(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三明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福海峡(平潭)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被执行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平潭发展”表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但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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