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据“信用中国(福建福州)”平台显示,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长乐福建永旺建工集团“11·10”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被处于110万元罚款。
法人代表人姓名:邱志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60316E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榕﹞应急罚﹝2024﹞执-17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7
处罚内容:出处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罚款
罚款金额 (万元):110
违法事实:永旺建工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严格履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职责,将首占一区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福建兆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施。
未采取措施消除有限空间内硫化氢等危险有害因素未被辨识的安全隐患。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不规范,事发WJ1141#、WJ725#井之间污水管网修复有限空间作业未实施闭环管理,未按照《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9条、《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六章以及项目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未组织工人彭剑、黄平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劳务分包单位徐金华、胡国龙、黄平、彭剑等人参与2023年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
上述事实造成2023年11月10日普工黄平在未接受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无作业审批、无人监护的情况下违规开展WJ725#污水井有限空间作业,中毒求救后,胡国龙、彭剑在不具备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未穿戴任何安全防护设备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救援引起事故进一步扩大,最终导致长乐福建永旺建工集团“11·10”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永旺建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机关: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00MB19365563
数据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8时许,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与海峡路交叉口地下污水管网施工紫外光固化修复段(紫外光固化施工已完成)拆除堵水气囊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16万元。
经调查认定,长乐福建永旺建工集团“11.1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松散,员工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未经作业审批,未确认下井作业条件,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擅自在硫化氢气体浓度严重超标的环境下违规作业,其他员工盲目施救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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