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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福鼓安置房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8.28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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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因福鼓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福鼓安置房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标签:   福鼓安置房  拆迁  补偿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8月22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福鼓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告知书”。

  因福鼓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福鼓安置房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止。

  据“遇见闽侯”今年7月份的报道,永丰安置房拟选址地块(福鼓社区周边地块建设安置房项目)北邻三环接线社区、南接三环接线、西邻福建省福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东接三环快速。该项目初步选址面积为91.52亩,涉及福鼓社区未收储土地面积12.22亩;已收储部分土地面积32.19亩,租赁公房85户。六家企业土地面积约72.35亩。

  该项目总投需约85059.15万元。其中前期征迁资金约20824.15万元(福鼓社区货币补偿等费用约2517.07万元,6家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约18307.08万元)。初步设计建设计容建筑面积约164704㎡,投资建设约64235万元(3900元/㎡)。

福鼓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福鼓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闽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侯政文〔201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地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和方式

(一)房改房

1.征收补偿对象

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内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个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包括福鼓房改房所有权人以及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房改房所有权人)。

2.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合法面积的30%。

(2)征收以下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3.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整体区位评估补偿计价方式

①按照整体区位评估价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计算方法: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地块的区位评估价+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房屋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被征收地块的区位评估价:国有划拨地及集体土地上区位评估价4594元/㎡。国有出让地上区位评估价4667元/㎡。

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产权调换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区位评估价的补偿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5%区位评估价的补偿奖励。

货币补偿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区位评估价的搬迁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区位评估价的搬迁奖励。

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补助。10%公摊补助部分计算金额包括被征收地块区位评估价、建安成本差价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10%公摊补助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占总合法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含安家补贴(仅适用货币补偿)、搬家补助费、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仅适用货币补偿)、附属物补偿、二次装修补偿等。

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

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二次装修补偿按照结合二次装修成新率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附属物按照(表五)进行计算补
偿金额。

②实施产权调换的,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评估单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即:

安置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安置房评估单价+上靠面积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加10%公摊奖励面积(最多不超过50㎡)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即:安置户型面积=合法面积+10%公摊奖励面积+上靠面积就近上靠面积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计价。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面积)的,可增加15㎡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

(2)分户评估补偿计价方式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则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市场评估价由荆溪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作为分户评估补偿依据。分户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计算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

(3)房屋超出合法面积部分的补偿处置办法

超出合法面积部分房屋的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2018年3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荆溪镇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被征收房屋年限、层数、结构、面积、性质、权属等认定具体工作,严禁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对于该部分房屋的认定,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荆溪镇人民政府核定后按以下标准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

①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按照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建安货币补助。货币补助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认定建筑面积×年限折算标准×[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年限折算标准:

在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前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80%。

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50%。

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
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
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②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货币补助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建筑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③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按被征收房屋结构情况,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盖顶房)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室内二次装修按照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四)后的80%进行补助。

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④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建造的房屋(以2018年3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不予安置,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⑤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4)安置房产权调换结算

①安置房的地点及评估单价

安置地点:永丰村马坪(原鼓风机厂)、政府提供的其他安置点;

评估单价:在协商期限内,被征收户选择整体区位补偿计价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按评估单价计价结算,福鼓安置房评估单价为8092元/㎡;被征收户选择分户评估补偿
计价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也应按照相应分户评估后进行计价结算。

②安置房结算

安置房产权调换缴交差价款=安置房总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上靠后的标准房型面积部分按评估单价结算;因上靠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需上调15㎡进行安置的,增加部分价格按评估单价1.1倍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合法面积的30%),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不予上靠上调。

③安置房房源面积以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④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屋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助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

⑤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的0.9倍补缴购房款。

⑥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多于安置房购房款(不计层次调节)的,多出部分金额可在被征收房屋封房后先予以发放。

(5)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①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

②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二)租赁公房

1.补偿对象

在福建东亚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2005年前)租住征收范围内企业公房的国有职工,在闽侯县内未享受房改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补偿对象:

(1)职工至今健在且仍租住在公房的;

(2)职工已故,其生前共同居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继续租住公房的;由荆溪镇人民政府成立认定小组,对补偿对象予以认定并
确认。

2.补偿方式

实行租赁保障、限价房保障、货币补助三种方式。

3.补偿安置办法

(1)租赁保障

由荆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向补偿对象提供租赁房屋,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原租赁公房面积,租金标准按每月8元/㎡计取。
补偿对象租赁期间不得转租、不得买卖;补偿对象离世后,租赁房屋由荆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2)限价房保障

由荆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户型为45㎡的限价房用于安置补偿对象,该限价房单价为该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75%。每户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
该限价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且应补缴与上市时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

对以上符合(1)(2)的补偿对象给予搬迁补助按建筑面积6元/㎡一次性补助,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3)货币补助

①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不选择继续租赁住房和购买限价房的,但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400元/㎡补助,再给予每户按以下三档标准进行奖励:①面积15㎡以下(含15㎡)的15000元/户;②l5㎡-25㎡(不含15㎡,含25㎡)的20000元/户;③25㎡(不含25㎡)以上的30000元/户。公房在签订协议同时解除租赁关系,超过签约时限不签订协议及搬迁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②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离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不再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

(三)单位房屋

凡本征收范围内权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由荆溪镇人民政府确认后进行货币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已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签约期限及方式

1.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形式告知。

2.房改房、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荆溪镇人民政府、县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签订;租赁公房的补偿协议由荆溪镇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和补偿对象共同签订。

四、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搬迁,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

2.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3.被征收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

4.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荆溪镇福鼓社区国有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侯政文〔2018〕92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征收工作纪律

1.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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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8月22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福鼓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告知书”。

  因福鼓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福鼓安置房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以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论证,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止。

  据“遇见闽侯”今年7月份的报道,永丰安置房拟选址地块(福鼓社区周边地块建设安置房项目)北邻三环接线社区、南接三环接线、西邻福建省福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东接三环快速。该项目初步选址面积为91.52亩,涉及福鼓社区未收储土地面积12.22亩;已收储部分土地面积32.19亩,租赁公房85户。六家企业土地面积约72.35亩。

  该项目总投需约85059.15万元。其中前期征迁资金约20824.15万元(福鼓社区货币补偿等费用约2517.07万元,6家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约18307.08万元)。初步设计建设计容建筑面积约164704㎡,投资建设约64235万元(3900元/㎡)。

福鼓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福鼓安置房项目建设需要,闽侯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闽侯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侯政文〔201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地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和方式

(一)房改房

1.征收补偿对象

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内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个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包括福鼓房改房所有权人以及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房改房所有权人)。

2.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合法面积的30%。

(2)征收以下情形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②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3.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整体区位评估补偿计价方式

①按照整体区位评估价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

计算方法:房屋征收补偿总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地块的区位评估价+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房屋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被征收地块的区位评估价:国有划拨地及集体土地上区位评估价4594元/㎡。国有出让地上区位评估价4667元/㎡。

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产权调换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区位评估价的补偿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5%区位评估价的补偿奖励。

货币补偿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区位评估价的搬迁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区位评估价的搬迁奖励。

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补助。10%公摊补助部分计算金额包括被征收地块区位评估价、建安成本差价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10%公摊补助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占总合法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其他项目补偿金额:含安家补贴(仅适用货币补偿)、搬家补助费、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仅适用货币补偿)、附属物补偿、二次装修补偿等。

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

附属物及二次装修补偿:二次装修补偿按照结合二次装修成新率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附属物按照(表五)进行计算补
偿金额。

②实施产权调换的,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由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方式一: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评估单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即:

安置户型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安置房评估单价+上靠面积

方式二: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加10%公摊奖励面积(最多不超过50㎡)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即:安置户型面积=合法面积+10%公摊奖励面积+上靠面积就近上靠面积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计价。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面积)的,可增加15㎡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

(2)分户评估补偿计价方式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则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市场评估价由荆溪镇人民政府确认后作为分户评估补偿依据。分户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计算搬迁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

(3)房屋超出合法面积部分的补偿处置办法

超出合法面积部分房屋的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2018年3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荆溪镇应成立房屋征收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被征收房屋年限、层数、结构、面积、性质、权属等认定具体工作,严禁认定工作小组在房屋征收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对于该部分房屋的认定,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并公示(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荆溪镇人民政府核定后按以下标准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

①在2010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按照房屋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建安货币补助。货币补助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认定建筑面积×年限折算标准×[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年限折算标准:

在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26日(以2006年10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前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80%。

在2006年8月26日至2010年11月1日(以2010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之间建造的房屋,年限折算标准为50%。

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
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
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结合年限折算标准后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②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以2013年11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采用货币补助方式实施,货币补助的计算方法:货币补助金额=建筑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二)+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二次装修补偿。

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

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认定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二次装修补偿:

二次装修补偿按照(表三)结合成新率(表四)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对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

③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造的住宅附属用房(以2014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按被征收房屋结构情况,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其它结构(含铁皮房、铁皮盖顶房)70元/㎡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室内二次装修按照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四)后的80%进行补助。

在第一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80元/㎡奖励;在第一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6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奖励;在第二协商期内搬迁的,再给予40元/㎡奖励。

④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通过前建造的房屋(以2018年3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依据)不予安置,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为: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⑤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造的房屋、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4)安置房产权调换结算

①安置房的地点及评估单价

安置地点:永丰村马坪(原鼓风机厂)、政府提供的其他安置点;

评估单价:在协商期限内,被征收户选择整体区位补偿计价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按评估单价计价结算,福鼓安置房评估单价为8092元/㎡;被征收户选择分户评估补偿
计价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安置房单价也应按照相应分户评估后进行计价结算。

②安置房结算

安置房产权调换缴交差价款=安置房总金额-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上靠后的标准房型面积部分按评估单价结算;因上靠面积不足7㎡(含10%公摊奖励),需上调15㎡进行安置的,增加部分价格按评估单价1.1倍结算。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合法面积的30%),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不予上靠上调。

③安置房房源面积以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④被征收人选择按整体区位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房屋确定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助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调节系数,其余面积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

⑤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期房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的0.9倍补缴购房款。

⑥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多于安置房购房款(不计层次调节)的,多出部分金额可在被征收房屋封房后先予以发放。

(5)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

①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安置房属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相应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

②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二)租赁公房

1.补偿对象

在福建东亚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2005年前)租住征收范围内企业公房的国有职工,在闽侯县内未享受房改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补偿对象:

(1)职工至今健在且仍租住在公房的;

(2)职工已故,其生前共同居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继续租住公房的;由荆溪镇人民政府成立认定小组,对补偿对象予以认定并
确认。

2.补偿方式

实行租赁保障、限价房保障、货币补助三种方式。

3.补偿安置办法

(1)租赁保障

由荆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向补偿对象提供租赁房屋,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原租赁公房面积,租金标准按每月8元/㎡计取。
补偿对象租赁期间不得转租、不得买卖;补偿对象离世后,租赁房屋由荆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2)限价房保障

由荆溪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户型为45㎡的限价房用于安置补偿对象,该限价房单价为该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的75%。每户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
该限价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且应补缴与上市时交易价格之间的差价。

对以上符合(1)(2)的补偿对象给予搬迁补助按建筑面积6元/㎡一次性补助,每户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不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3)货币补助

①符合条件的补偿对象不选择继续租赁住房和购买限价房的,但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400元/㎡补助,再给予每户按以下三档标准进行奖励:①面积15㎡以下(含15㎡)的15000元/户;②l5㎡-25㎡(不含15㎡,含25㎡)的20000元/户;③25㎡(不含25㎡)以上的30000元/户。公房在签订协议同时解除租赁关系,超过签约时限不签订协议及搬迁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②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离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搬家补助费,不再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

(三)单位房屋

凡本征收范围内权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由荆溪镇人民政府确认后进行货币补偿。

二、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已建成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签约期限及方式

1.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公告形式告知。

2.房改房、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荆溪镇人民政府、县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签订;租赁公房的补偿协议由荆溪镇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和补偿对象共同签订。

四、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搬迁,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应向水、电、电信、广电部门交清费用。属水电部门安装的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部门统一拆除,否则水、电部门按管理规定处理(由业主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电信、广电等部门)。

2.摸底、复核期间,为做到不误不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人核对面积及附属物等,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3.被征收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办好房屋移交手续。

4.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签订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荆溪镇福鼓社区国有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侯政文〔2018〕92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征收工作纪律

1.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损坏或哄抢财物,强占房屋,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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