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市民购买闽侯县都会之光花园二区房产,置业顾问确认可贷款才先签约,哪知贷款不批被认定违约;律师认为,置业顾问了解情况仍给出错误建议,具有一定过错。
金来房地产售楼部
近日,福州市民庞先生拨打海都热线968880反映,今年6月他看中了福州金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来房地产”)开发的闽侯县都会之光花园二区【金地自在城】一套房。他告知置业顾问,此前有两套按揭贷款房,对此置业顾问表示第三套房可继续贷款。于是他支付定金,并在线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可之后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无法为其办理房贷。开发商认定其违约,定金不退。
购房者:能否贷款无法判断 依顾问安排完成每个环节
15日,庞先生告诉记者,今年6月30日,他在金来房地产的置业顾问叶女士的推荐下,看中了闽侯县都会之光花园二区一套房产。“我已经有两套房在贷款,这是我第二次在叶女士手里买房了,她对我的情况都比较了解。”庞先生说,自己也曾对第三套房是否仍能顺利做贷款购买产生过疑惑,在得到叶女士肯定的答复后,他便在线按要求支付了定金,并线上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
“原本说定金是3万元,但她说为我破例争取到1万定金。”庞先生说,叶女士还表示,协议书内的563426元价格为系统价格,实际成交价以交定金时她的承诺为准,即524934元。
7月22日,庞先生收到办理贷款及签约通知,正当其准备办理时,叶女士告知庞先生需要先缴纳首付款64436元并签署纸质认购协议。待完成付款与签约后,现场银行工作人员却告知庞先生“因已有两套贷款,无法办理第三套房贷”。为此,叶女士建议庞先生更换产权人进行购买,或质押其名下的另一套贷款房,看看是否可以继续办理贷款。庞先生对该方案不同意。
不久后,庞先生收到了金来房地产的签约催告函。其中写明:房屋总价563426元,定金3万元,逾期未支付购房款则没收定金,房屋也将另行出售。庞先生说,函中所写明的总价和定金价都和他与置业顾问叶女士所约定的价格不同,“说好的定金1万元怎么又变成3万元了?”
他表示,在此次购房中,自己都是按照置业顾问的安排来完成每个环节,“我作为普通市民,肯定没有置业顾问专业,能不能贷款我自己无法判断,得到置业顾问的确认后我才交定金购房,我也不是恶意不买房,为何最后的责任是由我来承担?”
庞先生希望金来房地产返还购房定金10000元,首付期款64436元,以及支付违约费用10000元。
金来房地产:先交定金再确认贷款资格
对此,记者联系了置业顾问叶女士,叶女士表示目前相关事宜已经全权交由公司负责处理。
金来房地产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多家银行在现场为庞先生进行尝试,但得到的回复均是“因其已有两套房贷,无法办理第三套”。工作人员也曾建议庞先生将外省的房子转成抵押贷,来完成第三套房子的贷款,不过这一方案被庞先生拒绝。
先签订认购协议,再进行银行贷款审批的流程是否合理?该负责人回复道,在顾客看房时,置业顾问会先对顾客的征信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查询,若征信没有问题,基本上是可以购房的。但银行是否能够审批出贷款,则是银行的内部流程,福州的房地产市场基本上是在交定金后再让银行确认贷款资格。
至于说好的1万元定金变3万元,该负责人表示,书面认购协议书中已经写明定金为3万元,庞先生也完成了签署。“叶女士本意是如果当天能先交1万元定金,可以帮庞先生将房源锁定,并不是定金只有1万元的意思。”
律师:
可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维权
定金是1万元还是3万元,置业顾问如果此前有承诺优惠,是否有效?对此,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表示,因《认购书》中已明确约定定金为3万元,置业顾问若此前有承诺“优惠”,也属于口头约定,且发生在签订《认购书》之前,故应以《认购书》中约定的定金为准。
但叶女士作为置业顾问,在推荐房产时具有了解消费者的贷款情况及银行政策的义务。叶女士在了解庞先生的购房情况后仍给出错误建议,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可能因贷款审批不通过而面临定金损失的风险,因此先签订认购协议再进行银行贷款审批具有一定的风险。为了减轻购房者的责任和风险,他认为庞先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知情权之规定进行维权。
同时,他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前进行充分的贷款预审或咨询专业机构,以确保自己具备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
返回海西房产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