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闽侯县青口商业广场,物业称系工程部主管和经理的个人行为,涉事人员已经离职;律师表示,物业无权处理装修物料
103店铺装修物料被搬走(报料人供图)
“放在店里的装修材料和工具都没了。”12日,福州市民郑先生拨打海都热线968880报料称,他承接了闽侯县青口商业广场103和105号店面租客的装修工作,7月初他把价值18300元的装修材料和工具放在店里没锁门,而物业工作人员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以台风天清理危险物品为由,把店里的材料拿走并卖掉。物业工程部经理曾承诺,其个人会先行支付3000元作为赔偿,其余损失他会通过公司分期偿还。然而,现在工程部经理和主管已经离职,物业公司不愿赔偿剩余的15000元。
对此,物业经理表示,这是(前)工程部主管和经理的个人行为,物业并不知情。
市民:1.8万元装修材料 被物业当废品卖掉
郑先生告诉记者,7月初,他和合伙人阿沙(化名)受闽侯县青口商业广场3号楼103、105号店铺租客的委托,负责两个店铺的装修。随后几天,他们将价值18300元的装修材料及工具搬入店内。福州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主管告知他们没有获得装修许可,物料不能进场,已经进场的材料就放着,但不允许进行施工。
8月6日,两个店铺获得装修许可证,可在施工之前,郑先生的施工材料已经“不翼而飞”。郑先生说,之前他们在这个商场别的店铺也做过装修,且都没锁过门,心想方管、电缆等装修材料很重应该不会有人偷,因此这次也没锁门。7月26日晚,他看到装修材料和工具还在店里,8月4日晚他再次来到店里,物料却不见了,次日下午他向青口派出所报警。
郑先生告诉记者,8月6日,物业工作人员联系他,提议取消报警,并建议列出丢失物品的清单以便追回。当天下午,物业工程部经理联系郑先生解释称,由于台风要清理危险物品,店铺内的装修材料和工具被转移至物业仓库,工具可搬还,但部分材料被当作废品卖掉了。8月7日,郑先生与物业部经理、运营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协商,物业工程部经理承诺,其个人会先行支付3000元作为赔偿,其余损失他会通过公司分期偿还。鉴于口头承诺,郑先生同意签署了一份谅解书,并向警方撤销报案。
郑先生称,8月8日,他和物业又因装修围挡和设备进场等问题产生新的分歧,郑先生再次报警,民警表示郑先生之前已撤销了报案,现在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现在工程部经理和主管已经离开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愿赔偿剩余的15000元。”郑先生表示。
物业:系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涉事人员已离职
随后,记者来到福州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了解情况。物业经理表示,装修许可证在8月6日才获批,但物料在7月份就已经进场了,“物料需要在装修许可证批示之后才可以进场,且需提前向物业报备,郑先生擅自将装修材料和工具放入店中,并未告知物业”。
对于装修材料被搬走并出售一事,物业经理表示,这是(前)工程部的主管和经理的个人行为,物业并不知情,目前涉事人员已经离职。先前郑先生报警时,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工程部经理已经赔偿3000元,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并达成一致,并签字画押。若郑先生对已达成的协议反悔,应当直接与涉事人员进行沟通。
记者通过郑先生提供的(前)工程部经理的联系方式拨通了电话,对方表示“并不了解此事,已经不是那边(物业)的员工了”,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律师:物业有权管理租赁场地 无权擅自处理业主物品
针对上述情况,记者咨询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沈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办人的行为是代表物业进行的,其后果应由物业承担。即使经办人目前已经离职,物业公司仍需对其在职期间的行为负责,“现因经办人在职期间未经过业主同意清理售卖物料,物业作为雇主,应对郑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沈律师指出,派出所主持的治安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但如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履行。因此,如果郑先生已经就此事与物业达成调解协议,则应按照协议履行。
此外,沈律师强调,物业方受业主委托,有权管理租赁场地,但并无擅自处理业主物品的权利。如果装修物料未经许可进入场地,物业方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与租户或装修方沟通解决,而不是私自搬运售卖。因此,物业方无权处理装修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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