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通道是公共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事故发生时就是生命通道。物业公司作为承担小区日常管理的服务企业,应保障小区消防通道畅通。然而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突发事件发生时,消防通道常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情况导致救援被延误,引发纠纷。近日,福州晋安法院办结一起因小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延缓救援的案件。
事件
救护车到达11分钟后,物业才打开消防门
郑某某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8月1日晚间,郑某某与配偶张某在小区内散步时,张某突发晕厥、意识丧失。20时46分,郑某某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20时59分救护车到达现场,21时10分物业管家接到业主电话后打开消防门,21时37分张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郑某某认为物业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门,耽误张某及时抢救,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等各项损失的50%,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未及时排除消防通道妨碍,物业承担15%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关闭消防通道的方式进行管理,以避免消防通道被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而影响通道畅通,但未派员在此重要通道口值守,在突发事件发生并危及业主生命健康权时,未能第一时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排除妨碍,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救护车进入小区抢救病人、送医救治的时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突发疾病所致,物业公司虽有过错,但并非直接侵权导致张某死亡,因此对郑某某主张的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酌定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郑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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