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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起火仓山区两房东未尽责被处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8.10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毛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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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及随意“拉线”充电引发火灾,相关责任人要负什么责任?记者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近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针对辖区内发生的两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两名未尽责的房东被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标签:   电动车  火灾

  近日,福州仓山警方公布了两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处罚结果,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其中两名为房东,一名为租客

在仓山区盖山镇,因电动自行车起火,自建房被烧得一片狼藉

 

建新镇涉案的自建房,增设了喷淋装置、报警器等

  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及随意“拉线”充电引发火灾,相关责任人要负什么责任?

  记者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近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针对辖区内发生的两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两名未尽责的房东被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回顾:两起事故均发生在自建房中

  5月2日,在仓山区盖山镇,一栋自建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楼道处电动自行车正在猛烈燃烧,现场浓烟滚滚。经及时处置,火被迅速扑灭,现场营救、疏散被困群众16人(含1名儿童)。经调查,该起火灾为出口处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引发。该自建房在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集中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陈姓房东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火灾蔓延,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10日。

  6月26日,在仓山区建新镇,一栋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消防救援人员紧急营救住客20人。经调查,该自建房于天井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普遍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房东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郑姓房东也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回访:涉案自建房增设智能充电桩等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根据消防部门的整改要求,涉案的两栋自建房的房东对火灾隐患进行了整改,增设了电动车充电桩、喷淋装置等。

  9日,记者回访建新镇涉案的自建房。记者现场看到,房东已将租客原本停放在天井处的电动自行车清空,并在门口的空地处增设了智能充电桩,供租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而且在棚顶的上方增设了喷淋装置等,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可及时处置。

  据悉,今年以来,福州市多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环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并制定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试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出租房房东等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链接

  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提醒:请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或住宅内充电,不要私拉电线进行“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不乱停乱放,并拒绝购买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共同维护好身边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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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仓山警方公布了两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处罚结果,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其中两名为房东,一名为租客

在仓山区盖山镇,因电动自行车起火,自建房被烧得一片狼藉

 

建新镇涉案的自建房,增设了喷淋装置、报警器等

  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及随意“拉线”充电引发火灾,相关责任人要负什么责任?

  记者从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获悉,近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针对辖区内发生的两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两名未尽责的房东被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回顾:两起事故均发生在自建房中

  5月2日,在仓山区盖山镇,一栋自建房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发现,楼道处电动自行车正在猛烈燃烧,现场浓烟滚滚。经及时处置,火被迅速扑灭,现场营救、疏散被困群众16人(含1名儿童)。经调查,该起火灾为出口处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引发。该自建房在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处集中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陈姓房东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火灾蔓延,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10日。

  6月26日,在仓山区建新镇,一栋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内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引发火灾,消防救援人员紧急营救住客20人。经调查,该自建房于天井处停放多辆电动自行车,且普遍存在“飞线”充电等违规行为,房东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且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最终,起火电动自行车车主因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郑姓房东也因未有效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受到同等处罚。

  回访:涉案自建房增设智能充电桩等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根据消防部门的整改要求,涉案的两栋自建房的房东对火灾隐患进行了整改,增设了电动车充电桩、喷淋装置等。

  9日,记者回访建新镇涉案的自建房。记者现场看到,房东已将租客原本停放在天井处的电动自行车清空,并在门口的空地处增设了智能充电桩,供租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而且在棚顶的上方增设了喷淋装置等,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可及时处置。

  据悉,今年以来,福州市多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环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并制定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负面清单及治理措施(试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出租房房东等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链接

  不按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提醒:请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或住宅内充电,不要私拉电线进行“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不乱停乱放,并拒绝购买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共同维护好身边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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