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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就要拆迁可以反悔吗?法院调解结果来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8.07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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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屋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才被纳入拆迁范围,虽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预见,但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卖方单方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标签:   拆迁  法院

 

        据《福州日报》8月7日报道,房屋刚刚出售,政府就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买方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林某于去年通过中介公司找到陈某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保证金20万元。然而,当林某要求陈某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时,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想要延长付款与过户的时间。

  原来,陈某得知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处于征收范围之内,近期可能发布公告,因此有意拖延。林某多次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果,便起诉至鼓楼法院,希望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手本案后,鼓楼法院法官与房主进行沟通。房主原先以为只是签订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找到矛盾点后,法官对陈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林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按照约定支付林某相应的违约金。至此,双方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那么,在售卖房屋后得知政策变更,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法官表示,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才被纳入拆迁范围,虽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预见,但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卖方单方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若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情形,那么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应该承担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享有获得房屋价款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主动配合买方做好房屋过户以及交付手续。建议在购房或卖房前对房屋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处理进行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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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福州日报》8月7日报道,房屋刚刚出售,政府就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买方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林某于去年通过中介公司找到陈某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保证金20万元。然而,当林某要求陈某尽快办理过户手续时,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想要延长付款与过户的时间。

  原来,陈某得知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处于征收范围之内,近期可能发布公告,因此有意拖延。林某多次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果,便起诉至鼓楼法院,希望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手本案后,鼓楼法院法官与房主进行沟通。房主原先以为只是签订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找到矛盾点后,法官对陈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林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按照约定支付林某相应的违约金。至此,双方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那么,在售卖房屋后得知政策变更,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法官表示,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才被纳入拆迁范围,虽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预见,但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卖方单方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若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情形,那么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应该承担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享有获得房屋价款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主动配合买方做好房屋过户以及交付手续。建议在购房或卖房前对房屋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处理进行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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