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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福州两公司遭重罚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7.29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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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及的228国道(漳湖路空港泵站至湖滨路)DN800给水管道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及时接续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情形,当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标签:   长乐  处罚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7月29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规定,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福建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问题

福建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2B1XD32;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476号2号楼4层616单元;法人代表:陈锋。

2023年12月26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劳动者投诉,反映福建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2023年12月26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等情况进行调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该公司未按要求配合。

2024年1月23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履行整改要求。3月28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以1.5万罚款,目前该公司尚未缴纳处罚款。下一步,若该公司到期仍拒不履行,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案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66897002K;注册地址: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法人代表:蒋心坤。

2024年6月20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及的228国道(漳湖路空港泵站至湖滨路)DN800给水管道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及时接续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情形,当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2024年7月5日前改正问题,但该公司限期内未改正。

2024年7月22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以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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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规定,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2024年第二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福建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问题

福建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2B1XD32;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476号2号楼4层616单元;法人代表:陈锋。

2023年12月26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劳动者投诉,反映福建凡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2023年12月26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等情况进行调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该公司未按要求配合。

2024年1月23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履行整改要求。3月28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以1.5万罚款,目前该公司尚未缴纳处罚款。下一步,若该公司到期仍拒不履行,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案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福建永发胜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666897002K;注册地址: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法人代表:蒋心坤。

2024年6月20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及的228国道(漳湖路空港泵站至湖滨路)DN800给水管道改造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及时接续工资保证金保函)的情形,当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2024年7月5日前改正问题,但该公司限期内未改正。

2024年7月22日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处以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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