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印发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工资保证金是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的重要兜底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022年1月,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原《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和监管工作,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防止因欠薪引发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完善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我省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实施办法》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额,将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定为1.5%、2%、3%三个级别。修订后《实施办法》统一将存储比例定为1.5%,进一步降低施工企业资金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放宽经办保险公司指标要求。原《实施办法》规定,经办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修订后《实施办法》删除了相关指标要求,进一步拓展可承揽工资保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范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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