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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5起住建行业典型案例!涉及福州两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7.22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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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4年1月19日21时38分马尾区罗星路“马尾区港口路下穿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某项目”工地,擅自雇佣无资质车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核查,初步确定该项目工地的总承包单位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单位
标签:   房地产  住建  福建  案例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7月1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住建行业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

通知显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4年度第二批住建行业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福建省住建行业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第二批)

案例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9日21时38分马尾区罗星路“马尾区港口路下穿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某项目”工地,擅自雇佣无资质车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核查,初步确定该项目工地的总承包单位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单位,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该行为系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所为,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企业仙游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处置,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2024年4月9日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福州市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1日,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生产调度中心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生产调度中心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2024年3月27日,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厦门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存放燃气带气实瓶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5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与市燃气中心、思明区燃气中心联合检查时发现,厦门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属思明区某某供应站在该站旁边的闽DP****厢式货车(非危化车)内存放燃气带气实瓶4瓶(均为50kg该公司标识)。执法人员当场从该供应站数据平台调取该4瓶燃气实瓶流转数据,发现:其中1瓶于2023年12月1日、1瓶于2023年12月16日、2瓶于2024年1月14日从行政执法相对人充装站配送至某某供应站,该4瓶燃气实瓶运输到某某供应站后都存放在上述闽DP****厢式货车(非危化车)内。

法律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以下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厦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类第14项“行政执法相对人五年内二次以上违法,属违法情节严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4日对厦门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8日9时45分许,厦门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翔安区金海街道浦园社区明发半岛某区实施正本清源改造施工过程发生破坏燃气设施事件。该项目2023年8月1日已向燃气企业办理地下管线安全咨询确认,2024年3月8日施工单位在未通知燃气企业的前提下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遇高温等因素引发着火。该公司虽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但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破坏燃气管道,造成多个地块停气达四个多小时,周边商家多处门店着火,直接财产损失统计85000元。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式、各方义务等进行约定”。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类第21项“产生危害后果的,属情节严重,应责令改正,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以下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处罚情况:2024年4月11日,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从重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例五,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承建的某生产基地车间项目,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建设和水利局在检查时发现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广东省将该案线索移交福建省。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或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期限为30日”。

处罚情况: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4月29日暂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暂扣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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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7月19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布住建行业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

通知显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现公布2024年度第二批住建行业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案示警,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宣传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安全风险。

福建省住建行业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第二批)

案例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9日21时38分马尾区罗星路“马尾区港口路下穿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某项目”工地,擅自雇佣无资质车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核查,初步确定该项目工地的总承包单位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单位,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该行为系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所为,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企业仙游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处置,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2024年4月9日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福州市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1日,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生产调度中心工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生产调度中心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况:2024年3月27日,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厦门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存放燃气带气实瓶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5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与市燃气中心、思明区燃气中心联合检查时发现,厦门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属思明区某某供应站在该站旁边的闽DP****厢式货车(非危化车)内存放燃气带气实瓶4瓶(均为50kg该公司标识)。执法人员当场从该供应站数据平台调取该4瓶燃气实瓶流转数据,发现:其中1瓶于2023年12月1日、1瓶于2023年12月16日、2瓶于2024年1月14日从行政执法相对人充装站配送至某某供应站,该4瓶燃气实瓶运输到某某供应站后都存放在上述闽DP****厢式货车(非危化车)内。

法律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以下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厦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类第14项“行政执法相对人五年内二次以上违法,属违法情节严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3月4日对厦门某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8日9时45分许,厦门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翔安区金海街道浦园社区明发半岛某区实施正本清源改造施工过程发生破坏燃气设施事件。该项目2023年8月1日已向燃气企业办理地下管线安全咨询确认,2024年3月8日施工单位在未通知燃气企业的前提下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遇高温等因素引发着火。该公司虽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但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破坏燃气管道,造成多个地块停气达四个多小时,周边商家多处门店着火,直接财产损失统计85000元。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式、各方义务等进行约定”。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类第21项“产生危害后果的,属情节严重,应责令改正,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以下职权:(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处罚情况:2024年4月11日,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从重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00元。

案例五,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承建的某生产基地车间项目,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建设和水利局在检查时发现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广东省将该案线索移交福建省。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或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期限为30日”。

处罚情况: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4月29日暂扣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暂扣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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