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叶某与女子吴某,于2020年6月6日登记结婚。
日前,吴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主张:2020年4月27日,她与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处房产,这属于她的婚前财产。
叶某辩称:对于该房产,叶某母亲于2020年4月27日,向置业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50万元;剩余房款120万元,系叶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商业银行贷款并偿还,已偿还贷款和利息33万元;以吴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该房产为吴某所在单位开发,吴某可以享受员工优惠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房产归属,应结合购房出资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叶某母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视为对叶某个人的赠与。叶某婚后偿还房贷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结合房屋升值情况予以分配。鉴于涉案房产首付款以及贷款偿还情况,认定涉案房产归叶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叶某自己偿还。
综上,法院判决:房产归叶某所有;叶某支付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商业银行贷款还贷数额的一半;剩余商业银行贷款由叶某偿还。(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住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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