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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公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案例,6家企业被罚33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5.27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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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4年5月2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闽建城函〔2024〕42号)”。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重拳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现公布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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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5月2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闽建城函〔2024〕42号)”。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重拳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现公布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典型执法案例。

  请各地主管部门以案示警,严格涉燃气项目审批审查,强化涉燃气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8日,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翔安区金海街道浦园社区明发半岛祥湾B区实施正本清源改造施工,未按保护协议提前通知燃气公司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遇高温等因素引发着火,导致周边商家多处门店着火,直接财产损失统计85000元,影响较大。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动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标志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由于该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3日,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狮市祥芝镇狮祥二路施工,在未做燃气管道咨询、未探明燃气管线位置、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野蛮开挖,造成燃气中压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情况: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1日,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漳州市龙文区蔡板村蔡板524号东南侧进行地表余留渣土清理,清理遇到原余留的老树桩的时候由于地底下树根缠绕附着住燃气管道,挖掘机司机没有及时发现此情况,拉扯树桩并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7日,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未事先征得燃气公司同意、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未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将新罗区南城街道龙铁名苑东区11号楼1梯出入口前庭院低压燃气管道损坏,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情况:龙岩市住建局责令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予以改正,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处以人民币6万元罚款。

  案例五: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对海峡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0日,海峡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赖店镇竹园街502号附近进行污水工程施工,因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联系燃气公司人员现场指导,不慎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由于该事件违法程度轻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对海峡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8日,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古闽大道西侧“南平武夷集团商务写字楼”项目施工正门围墙段施工时,未严格执行《古闽大道商务写字楼工程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要求,现场未采取管路敷设警示带和人工挖掘等保护性施工措施,使用挖掘机开挖,造成埋地未通气的燃气管道破裂。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由于该燃气管道未通气,影响轻微,施工单位属初犯,且认错态度好,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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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5月2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的通知(闽建城函〔2024〕42号)”。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重拳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现公布一批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典型执法案例。

  请各地主管部门以案示警,严格涉燃气项目审批审查,强化涉燃气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涉燃气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8日,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翔安区金海街道浦园社区明发半岛祥湾B区实施正本清源改造施工,未按保护协议提前通知燃气公司擅自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机械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遇高温等因素引发着火,导致周边商家多处门店着火,直接财产损失统计85000元,影响较大。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在动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标志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况:由于该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3日,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狮市祥芝镇狮祥二路施工,在未做燃气管道咨询、未探明燃气管线位置、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野蛮开挖,造成燃气中压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情况: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1日,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漳州市龙文区蔡板村蔡板524号东南侧进行地表余留渣土清理,清理遇到原余留的老树桩的时候由于地底下树根缠绕附着住燃气管道,挖掘机司机没有及时发现此情况,拉扯树桩并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漳州市城市管理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7日,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未事先征得燃气公司同意、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未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将新罗区南城街道龙铁名苑东区11号楼1梯出入口前庭院低压燃气管道损坏,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情况:龙岩市住建局责令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予以改正,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处以人民币6万元罚款。

  案例五: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对海峡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0日,海峡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赖店镇竹园街502号附近进行污水工程施工,因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联系燃气公司人员现场指导,不慎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由于该事件违法程度轻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仙游县城市管理局对海峡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8日,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古闽大道西侧“南平武夷集团商务写字楼”项目施工正门围墙段施工时,未严格执行《古闽大道商务写字楼工程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要求,现场未采取管路敷设警示带和人工挖掘等保护性施工措施,使用挖掘机开挖,造成埋地未通气的燃气管道破裂。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情况:由于该燃气管道未通气,影响轻微,施工单位属初犯,且认错态度好,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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