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2024年5月14日,闽侯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同意闽侯县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闽侯住建局上报的《闽侯县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特此批复。
闽侯县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闽侯县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项目征地红线为准。
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建设年限、层数、结构、面积等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对照相应年份(即2006年10月份;2010年11月份;2013年11月份;2014年12月份;2018年3月份)航拍图,以相应年份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根据《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我县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集体土地证中占地面积属于滴水、天井、空埕、空地及池等不计建筑占地面积。
以下为部分补偿方案:
住宅用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计价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二)无证件房屋折算后面积不足30㎡(不含10%公摊奖励)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原则上不享受无房户、紧房户居住条件保障相关政策;属于无房户、紧房户须安置的,应将无证房屋折算后的合法面积并入计算安置。
(三)产权调换:旧房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其计价标准合法面积部分按650元/㎡计价,公摊奖励面积部分按650元/㎡,因安置房结构原因造成的结构差按650元/㎡进行互补差价。超面积部分,因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50元/㎡计价,因上调一个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300元/㎡计价。安置房上靠标准房型后被征收人实际增加的建筑面积(含公摊补助)已满7㎡的,不予上调户型安置;不足7㎡的,可上调一个户型安置。以上安置房计价标准均未含层次调节系数(表六)。
(四)产权调换地点:具体以公告形式告知。
房屋征收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为国有出让地(国有出让地安置房价格比国有划拨地安置房价格高),若需上市交易应缴交产权证建筑面积的差价款1710元/㎡(出让地安置房与划拨地安置房之间差价款,但不计从回迁到上市交易这段时间安置房差价款产生的利息),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安置房标准房型建筑面积分别为45㎡、60㎡、75㎡、90㎡、105㎡、120㎡、135㎡。
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
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1550元/㎡)+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成新率(表三)+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按时搬迁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金额+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一)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平均土地价格。国有划拨地及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楼面地价4898元/㎡。国有出让地上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楼面地价5388元/㎡。
(二)建安成本差价是指安置房建安成本(2200元/㎡)与等面积产权调换应交安置房款(650元/㎡)的差价。
(三)旧房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补偿单价(表一)。
(四)成新率为房屋新旧程度(表三)。
(五)该住宅用房房屋货币补偿单价执行至2024年6月15日,之后将根据基准地价的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选择货币补偿,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予选择货币补偿,按产权调换进行补偿安置。签约期限以公告形式告知。
住宅用房房屋征收费用补贴标准及安置房维修基金缴交:
(一)房屋征收可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8元/㎡·月(补助费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不足30㎡的按30㎡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应自封房之日起,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按年、季度或月发放过渡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超出过渡期限的按双倍发放过渡费。项目业主提供过渡房的,过渡费发放基数=合法建筑面积-过渡房面积。
(二)搬家补助费:产权调换分为搬出旧房和搬入安置房两次补助、货币补偿按搬出旧房一次补助。搬家补助费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6元/㎡·次,搬家补助费每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三)安置房维修基金、物业费在交房之日起,由被征收户按规定缴交,该条款在房屋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住宅用房房屋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办法:
(一)产权调换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合法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助(选择产权调换,最多不超过50㎡),公摊补助面积计入安置面积计算基数。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
3.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协商期限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二)货币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10%给予公摊补助。10%公摊补助部分计算金额包括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差价、按期签订协议搬迁奖励。
2.在第一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一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400元/㎡的搬迁奖励。
3.在第二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按照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200元/㎡的搬迁奖励。
4.安家补贴:按合法面积50元/㎡给予补贴。
5.6个月装修期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合法面积8元/㎡·月给予补助,不足30㎡的按30㎡计算。
选择部分产权调换部分货币补偿的,产权调换应先按成套面积给予安置、剩余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合法面积的10%公摊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不予上靠上调。
(三)被征收户在协商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封房的,未封闭阳台和走廊按100%计算建筑面积,超出协商期限的按规定予以计算建筑面积。
协商期限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营业性用房补偿标准:
(一)原规划用途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按营业性用房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属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屋登记机构确认,但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双证齐全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取第一间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若沿街主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7米取7米建筑面积,次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4米取4米建筑面积)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取第一间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若沿街主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7米取7米建筑面积,次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4米取4米建筑面积,参照第十二条第(二)、(三)款折算合法面积后计算店面面积),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协商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安置。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取第一间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若沿街主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7米取7米建筑面积,次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4米取4米建筑面积)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取第一间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若沿街主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7米取7米建筑面积,次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4米取4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80%确定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3.1991年7月13日至2004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取第一间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若沿街主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7米取7米建筑面积,次干道第一自然间房屋现状进深超过4米取4米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的60%确定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4.2004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生效后,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用房改为营业性用房,不论是否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的,一律按原房屋使用性质实行补偿安置。
(三)营业性用房的补偿标准:
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合法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成新率+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室内二次装修补偿金额。
营业性用房按时签订协议搬迁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营业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按时签订协议的,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奖励;按时搬迁的,再给予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的5%搬迁奖励,协商期时间具体以公告时间形式告知。
国有出让地上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在原区位补偿单价基础上上浮10%。
房屋征收项目涉及营业性用房区位补偿单价评估结果,需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实施。
厂房(管理房)的补偿标准:
(一)建成的有证厂房按市场评估进行货币补偿。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无证厂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厂房建筑物单价按照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标准(表一)结合房屋成新率(表三)给予补偿,不予安置。(对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之间建成的无证厂房建筑物单价最高不超过400元/㎡)
(二)2014年12月1日之前建成的其它结构的无证厂房建筑物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及奖励,不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1.砖墙铁皮盖顶、砖墙石棉瓦盖顶、砖木结构管理房:墙体为24墙按砖木一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墙体18墙或18墙以下的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2.铁皮围护、钢管架厂房:按砖木二等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助,不予安置。
3.无墙体铁皮盖顶钢管架厂房:按简易结构单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4.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厂房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三)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其它结构厂房(管理房)建筑物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不计装修部分及层高系数):
框架260元/㎡、砖混210元/㎡、砖木160元/㎡、简易70元/㎡。
(四)2014年12月1日之前厂房(管理房)的补偿奖励标准。
1.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再给予30元/㎡奖励。
2.搬迁费:按6元/㎡。
3.2013年11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另行补助;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另行补助[室内二次装修按照(表四)重置价档次结合成新率(表五)后的80%进行补助];对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24日建造的无证厂房装修部分不予补助。
4.无证厂房的结构、年限、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严禁将生产厂房认定为住宅等给予补偿安置。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已办理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之一的厂房可按审批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六)2017年11月24日之后建成的无证厂房不予补偿安置。
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2162.8 亩,共分三期建设
根据公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开发项目以滨海快线祥谦站建成运营为契机,一体化开发周边地块,以承接中心城市产业转移为目标,以服务外溢高端人才和本地技术工人为导向,推动规划建设青口区域城市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发展和吸引人才驻留,以塑造优美自然生态景观为特色的产城一体化发展区域。
项目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尚干镇和青口镇。项目以滨海快线祥谦站为中心进行建设,用地内有G324 穿过,地理区位较好,交通条件较优越。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162.8亩,共分为三期建设。
目前,东南汽车城中心共享区开发项目(一期)已启动招标。建设地点位于闽侯县祥谦镇、尚干镇和青口镇。
包含永福路一期、站西路一期、永福路中桥、淘林路一期、红南溪河道整治一期、河岸绿化一期、东南汽车城大道工程(榕泰酒店至大义小学段)、一号地块人才公寓及安置房、三号地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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