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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拟调整五行政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5.15来源:海西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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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州现行《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等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已执行五年以上,按规定需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调整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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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5月14日,福州市发改委发布“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社会稳定风险(收费政策)评估工作公示”。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政策评估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就拟调整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社会稳定风险影响以及公众意见与建议进行征询,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项概况

  福州现行《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等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已执行五年以上,按规定需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调整等意见。

  该政策涉及范围为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本政策涉及范围内的不限定群体。

  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各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及建议,现将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社会稳定风险(收费政策)评估工作予以公示。为精准识别本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顺利推进决策事项实施,恳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理性表达诉求,客观提出意见及建议,以便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前收费政策的实施状况和调整收费政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供相关部门研究决策。

  三、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1.评估委托单位

  单位名称: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座8层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87628303

  2.受委托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二层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591-28059607   18065039036

  邮箱:469290920@qq.com

  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收费政策)评估问卷调查二维码:

  

  相关单位、群众可以通过扫描上述二维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对本事项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3.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期限:自公示告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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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西房产网(微信公众号:fjhxfcw)消息:5月14日,福州市发改委发布“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社会稳定风险(收费政策)评估工作公示”。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政策评估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就拟调整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社会稳定风险影响以及公众意见与建议进行征询,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项概况

  福州现行《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17]117号)等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已执行五年以上,按规定需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目标实现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调整等意见。

  该政策涉及范围为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本政策涉及范围内的不限定群体。

  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各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及建议,现将福州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社会稳定风险(收费政策)评估工作予以公示。为精准识别本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顺利推进决策事项实施,恳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理性表达诉求,客观提出意见及建议,以便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前收费政策的实施状况和调整收费政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供相关部门研究决策。

  三、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1.评估委托单位

  单位名称: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座8层

  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87628303

  2.受委托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福建省闽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C座二层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591-28059607   18065039036

  邮箱:469290920@qq.com

  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收费政策)评估问卷调查二维码:

  

  相关单位、群众可以通过扫描上述二维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对本事项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3.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期限:自公示告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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