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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首次化解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24.04.22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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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州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年初,中心与鼓楼法院将人民调解引入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诉源治理方式,进行大胆尝试探索,未来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优化联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架起新“枫桥”工作机制。
标签:   公积金

  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鼓楼区法院行政庭多元化解中心,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成功化解福州市首起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

  今年1月,福州公积金中心收到某公司职工投诉,称该公司未为其缴交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近10万元。在依法处理诉求过程中,该公司对公积金中心提起行政诉讼。

  公积金中心接到相关应诉材料后,及时与化解中心沟通对接,提出预判方案。化解中心及时启动“诉前冷静期”制度,公积金中心抓住立案后关键时点,与化解中心主动邀约企业座谈,纾解劳资纠纷的堵点和难点;找准双方矛盾点和利益平衡点,多次分别沟通;与此同时,与投诉员工多次讨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合意。

  最终,企业从抗拒到配合,在化解中心指导下与职工签订协议,通过司法公信力,解除双方后顾之忧。企业主动为职工补缴了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撤销了对公积金中心的行政诉讼,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福州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年初,中心与鼓楼法院将人民调解引入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诉源治理方式,进行大胆尝试探索,未来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优化联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架起新“枫桥”工作机制。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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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鼓楼区法院行政庭多元化解中心,运用人民调解手段,成功化解福州市首起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

  今年1月,福州公积金中心收到某公司职工投诉,称该公司未为其缴交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近10万元。在依法处理诉求过程中,该公司对公积金中心提起行政诉讼。

  公积金中心接到相关应诉材料后,及时与化解中心沟通对接,提出预判方案。化解中心及时启动“诉前冷静期”制度,公积金中心抓住立案后关键时点,与化解中心主动邀约企业座谈,纾解劳资纠纷的堵点和难点;找准双方矛盾点和利益平衡点,多次分别沟通;与此同时,与投诉员工多次讨论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合意。

  最终,企业从抗拒到配合,在化解中心指导下与职工签订协议,通过司法公信力,解除双方后顾之忧。企业主动为职工补缴了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并撤销了对公积金中心的行政诉讼,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福州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年初,中心与鼓楼法院将人民调解引入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诉源治理方式,进行大胆尝试探索,未来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优化联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架起新“枫桥”工作机制。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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